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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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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房发[2017]2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1.24 【实施日期】2017.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房发[2017]2号)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沈政法备字2017年第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1月24日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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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政府采购类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商住两用建筑、与住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及分割出售的非住宅,其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单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物业项目或投标人少于3人的,经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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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并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及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创造投条件。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完成: (一)现售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具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人员;

(三)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备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规格、格式等方面作出说明,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情况进行明确阐述,对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信部分提 3 / 4

出具体要求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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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房发[2017]2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1.24【实施日期】2017.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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