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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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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条件确定。

第7.2.4条 地下管线(或管沟)穿越铁路、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二、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穿越铁路、道路的管线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管沟)。其两端应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以外,且不得小于1m。当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有排水沟时,其套管应延伸出排水沟沟边1m。

第7.2.5条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

第7.2.6条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表7.2.6的 规定。

第7.2.7条 地下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于表7.2.7的规定。

第7.2.8条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力管道,不应和电力、通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二、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

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四、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和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五、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第三节 地上管道和电力、通信线路

第7.3.1条 地上管道的敷设,可采用管架式、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撑式。地上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安全、物料性质、生产操作、经营管理、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7.3.2条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二、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和通风; 三、有利厂容;

四、敷设有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和可燃气体等管道的管架,和火灾危险性大和腐蚀性强的生产、贮存、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设施,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少和铁路交叉。

第7.3.3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管道、液化石油气、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以及比重较大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管道等,均宜采用管架敷设。

第7.3.4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贮罐区.其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和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7.3.5条 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7.3.6条 引入厂区内的35kV以上的高压线,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架设方式。如采用高架架空形式时,应减少高压线在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第7.3.7条 有火灾危险、腐蚀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

第7.3.8条 管架和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7.3.8的规定。 管架和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7.3.8

最小水平间距 建筑物有门窗的墙壁外缘或突出3.0 部分外缘 建筑物无门窗的墙壁外缘或突出1.5 部分外缘 铁路(中心线) 3.75 道 路 1.0 人行道外缘 0.5 厂区围墙(中心线) 1.0 照明及通信杆柱(中心) 1.0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本表不适用于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撑式;

③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石油气介质管道的管架和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7.3.9条 架空管线或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7.3.9的规定。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m) 表7.3.9

名称 最小垂直间距 铁路(从轨顶算起):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6.0 的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石油 气管道 5.5② 其它一般管线 5.0③ 道路(从路拱算起) 2.2/2.5④ 人行道(从路面算起)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自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②架空管线、管架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③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备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困难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减至4.5m;

④街区内人行道为2.2m,街区外人行道为2.5m。 第八章 绿化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和总平面布置统一进行,并应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绿化布置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及厂容、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因地制宜进行布置。 第8.1.2条 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利用厂区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

二、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场地布置绿化; 三、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及防火要求,避免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的布置相互影响。

第8.1.3条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及其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和程度,以及所要达到的绿化效果,合理地确定各类植物的比例和配置方式。 第二节 绿化布置

第8.2.1条 绿化布置,应以下列地段为重点: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一、进厂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 二、生产管理区;

三、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

四、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 五、受西晒的生产车间及建筑物; 六、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七、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八、居住区。

第8.2.2条 受风沙侵袭的工业企业,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林带。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工厂、灰渣场、尾矿坝、排土场和大型原、燃料堆场,应视全年盛行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设置紧密结构的防护林带。

第8.2.3条 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宜布置能减弱爆炸气浪和阻挡火势向外蔓延、枝叶茂密、含水分大、防爆及防火效果好的大乔木及灌木。但不得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种。

第8.2.4条 散发液化石油气及比重大于0.7的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绿化布置应注意通风,不宜布置不利于重气体扩散的绿篱及茂密的灌木。 第8.2.5条 热加工车间附近的绿化,宜具有遮阳效果。

第8.2.6条 对空气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附近的绿化,不应种植散发花絮、纤维质及带绒毛果实的树种。

第8.2.7条 生产管理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应具有较好的观赏及美化效果。 第8.2.8条 地上管架、地下管线带、输电线路、屋外高压配电装置附近的绿化布置,应满足安全生产及检修要求。

第8.2.9条 道路两侧应布置行道树。主干道两侧可由各类树木、花卉组成多层次的行道绿化带。

第8.2.10条 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铁路和道路平交道口附近的绿化布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有关规定。

第8.2.11条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宜布置垂直绿化。

第8.2.12条 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

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m) 表8.2.12

最小部距 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名至乔木中至灌木中称 心 心 建筑物外墙:有窗 3.0~5.0 1.5 无窗 2.0 1.5 挡土墙顶或墙脚 2.0 0.5 高2m及2m以上的围墙 2.0 1.0 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 5.0 3.5 窄轨铁路中心线 3.0 2.0 道路边缘 1.0 0.5 人行道边缘 0.5 0.5 排水明沟边缘 1.0 0.5 给水管 1.5 不限 排水管 1.5 不限 热力管 2.0 2.0

煤气管 1.5 1.5 氧气管、乙炔管、压缩空气管 1.5 1.0 电缆 2.0 0.5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建筑物、构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管线自管壁或防护设施外缘算起;电缆按最外一根算起;

②树木至建筑物外墙(有窗时)的距离,当树冠直径小于5m时采用3m,大于5m时采用5m;

③树木至铁路、道路弯道内侧的间距应满足视距要求;

④建筑物、构筑物至灌木中心系指灌木丛最外边的一株灌木中心。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9.0.1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其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一、厂区用地面积(㎡);

二、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 三、建筑系数(%); 四、铁路长度(km);

五、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 六、绿化占地面积(㎡); 七、绿地率(%);

八、土石方工程量( )。

注:不同类型性质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除本条所列的指标外,可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列出本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第9.0.2条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除应列出本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外,有条件时,还应列出近期或远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和厂区分开的单独场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分别计算。

第9.0.3条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列出本规范第9.0.1条所规定的指标外,还宜列出企业原有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局部或单项改建、扩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附录一 土壤松散系数

土壤松散系数 附表1.1 土的级最初松最终松土的分类 土壤的名称 别 散系数 散系数 略有粘性的砂土,粉土腐殖土及疏松的1.08~1.01~种植土;泥炭(淤泥)(种植土、泥炭除1.17 1.03 一类土(松Ⅰ 外) 散土) 1.20~1.03~植物性土、泥炭 1.30 1.04 潮湿的粘性土和黄土;软的盐土和碱土;二类土(普1.14~1.02~Ⅱ 含有建筑材料碎屑,碎石、卵石的堆积通土) 1.28 1.05 土和种植土 中等密实的粘性土或黄土;含有碎石、三类土(坚1.24~1.04~Ⅲ 卵石或建筑材料碎屑的潮湿的粘性土或土) 1.30 1.07 黄土

四类土(砂砾坚土) 五类土(软土) 六类土(次坚土) 七类土(坚岩) 八类土(特坚石) 坚硬密实的粘性土或黄土;含有碎石、砾石(体积在10%~30%重量在25kg以1.26~下的石块)的中等密实粘性土或黄土;1.32 (泥灰岩、蛋Ⅳ 硬化的重盐土;软泥灰岩,白石除外) 1.33~泥灰岩、蛋白石 1.37 硬的石炭纪粘土;胶结不紧的砾岩;软Ⅴ~Ⅵ 的、节理多的石灰岩及贝壳石灰岩;坚实的白垩;中等坚实的页岩、泥灰岩 坚硬的泥质页岩;坚实的泥灰岩;角砾状花岗岩;泥灰质石灰岩;粘土质砂岩;云母页岩及砂质页岩;风化的花岗岩、Ⅶ~Ⅸ 片麻岩及正常岩;滑石质的蛇纹岩;密1.30~实的石灰岩;硅质胶结的砾岩;砂岩;1.45 砂质石灰质页岩 白云岩;大理石;坚实的石灰岩、石灰质及石英质的砂岩;坚硬的砂质页岩;蛇纹岩;粗粒正长岩;有风化良迹的安Ⅹ~Ⅷ 山岩及玄武岩;片麻岩;粗面岩;中粗花岗岩;坚实的片麻岩,粗面岩;辉绿岩;玢岩;中粗岩 坚实的细粒花岗岩;花岗片麻岩;闪长岩;坚实的玢岩、角闪岩、辉长岩、石ⅩⅣ~1.45~英岩;安山岩;玄武岩;最坚实的辉绿ⅩⅥ 1.50 岩、石灰岩及闪长岩;橄榄石质玄武岩;特别坚实的辉长岩;石英岩及玢岩 1.06~1.09 1.11~1.15 1.10~1.20 1.20~1.30

注:①土的级别为相当于一般16级土石分类级别;

②一至八类土壤,挖方转化为虚方时,乘以最初松散系数;挖方转化为填方时,乘以最终松散系数。

附录二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一、厂区用地面积:系指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应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二、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新设计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 2、现有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皮尺寸计算。 3、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4、设防火堤的贮罐区,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5、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按铺砌面积计算。 6、栈桥按其投影长宽乘积计算。

三、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当铺砌场地超出设备基础外缘1.2m时,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四、露天堆场用地面积:应按堆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五、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应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

53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等条件确定。第7.2.4条地下管线(或管沟)穿越铁路、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管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二、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穿越铁路、道路的管线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管沟)。其两端应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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