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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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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

二、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三、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四、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4.1.3条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和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二、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只有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方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4.1.4条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和卫生间距的要求; 二、铁路、道路和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三、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四、绿化布置的要求;

五、施工、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六、竖向设计的要求; 七、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第4.1.5条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并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并应结合竖向设计,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

第4.1.6条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第4.1.7条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第4.1.8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第4.1.9条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和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城镇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整洁的工作环境。 第二节 生产设施

第4.2.1条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第4.2.2条 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洁净厂房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2.3条。

第4.2.4条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和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和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 防振间距(m) 表4.2.4-1 量级 允许振动速度(mm/s) 振源 单位 量值 0.05 0.10 0.20 0.50 1.00 1.50 2.00 2.50 3.00 锻锤 t ≤1 145 120 100 75 55 45 35 30 30

落锤 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2 215 195 175 150 135 125 115 110 105 3 230 205 185 160 140 130 120 115 110 60 140 120 105 85 70 60 55 50 45 t·m 120 145 130 115 90 80 70 60 60 55 180 150 135 115 95 80 70 65 60 55 ≤10 40 30 25 20 15 10 10 5 5 20~40 60 40 35 30 20 15 10 5 5 min 60~100 80 60 50 40 30 20 10 5 100 15 15 10 45 35 35 15 15 30 5 5 10 15 25 5 5 10 10 20 5 5 1000 /h制氧55000 90 75 60 40 30 20 机 透平式空气/h 压缩机 26000 /h制155000 145 125 105 80 60 50 氧机 ≤10 90 75 60 40 25 20 标准轨距铁火车 km/h 20~30 95 80 60 45 30 20 路 50左右 140 120 95 70 50 35 ≤10 55 40 30 15 10 5 15t载重汽km/h 车 20~30 80 60 45 25 15 10 25t载重汽沥青路km/h 35 155 135 115 95 75 65 车 面 汽35t载重汽车 km/h 30 135 115 100 75 60 50 车 80t牵引车 km/h 12 145 125 105 80 60 50 ≤10 65 50 35 20 10 5 混凝土15t载重汽km/h 路面 车 20~30 90 70 55 40 25 20 2~5 130 110 85 60 45 35 水爆清砂 t/件 20 210 185 160 130 105 95 60 55 50 40 35 35 45 5 15 30 85 40 5 15 25 80 35 5 10 20 75

注:①表列间距,锻锤、落锤及空气压缩机均自振源基座中心算起;铁路自中心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水爆清砂自水池边缘算起;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自其中心算起;

②表列数值系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湿的砂类土、粉质土和可塑的粘质土的防振间距。当上述土壤的波能量吸收系数小于或大于0.04/m时,其防振间距应适当增加或减少;

③地质条件复杂或为表列振源外的其它大型振动设备时,其防振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的公式计算或按实测资料确定; ④当采取防振措施后,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和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 表4.2.4-2

5 10 15 20 25 30 35 40 0.05 0.10 0.20 0.50 1.00 1.50 2.00 2.50 3.00 1.60 0.80 0.53 0.40 0.32 0.27 0.23 0.20 3.18 1.59 1.06 0.80 0.64 0.54 0.46 0.40 6.37 3.18 2.16 1.60 1.28 1.08 0.92 0.80 16.00 8.00 5.30 4.00 3.20 2.70 2.30 2.00 32.00 16.00 10.60 8.00 6.40 5.40 4.60 3.98 47.75 23.87 15.90 11.90 9.60 7.96 6.82 5.96 63.66 31.83 21.20 16.00 12.70 10.60 9.10 7.96 79.58 39.79 26.53 19.90 15.90 13.30 11.40 9.95 95.50 47.75 31.83 23.90 19.10 15.90 13.60 11.94

第4.2.5条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其和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2.6条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和其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上述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2.7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2.8条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和循环水冷却塔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9条的规定。 第三节 动力公用设施

第4.3.1条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第4.3.2条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二、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三、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四、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第4.3.3条 氧(氮)气站的布置,宜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氧(氮)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它碳氢化合物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和乙炔站及电石渣场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4条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二、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三、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和第4.2.5条的规定。

第4.3.5条,应位于排水及自然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地段;其和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6条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宜位于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煤气站的布置,应避免其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宜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4.3.7条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的地段;

三、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和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4.3.8条 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

当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且至主要用户支管较短的地段。

第4.3.9条 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

第4.4.0条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并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塔和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4.3.9的规定。

冷却塔和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4.3.9 机械通风冷却设施名称 风洞式冷却塔 塔 建筑物 20 25 中央试(化)验室、生产控制室 30 40 露天生产装置 25 30 当在冷却塔冬季盛行风屋外变、配电装向上风侧时 30 40 置 当在冷却塔冬季盛行风50 60 向下风侧时 当在冷却塔全年盛行风向上风侧时 30 50 电石库 当在冷却塔全年盛行风60 100 向下风侧时 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 25 40 厂外铁路(中心线) 25 35 铁 路 厂内铁路(中心线) 15 20 厂外道路 25 35 道 路 厂内道路 10 15

厂区围墙(中心线) 10 15

注:①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的外壁算起;屋外变、配电装置自最外构架边缘算起;堆场自场地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和屋外变、配电装置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20℃以下的地区、冷却塔和相邻设施(不包括屋外变、配电装置和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25%;当设计中规定在寒冷季节冷却塔不使用风机时,其间距不得增加; ③附属于车间或生产装置的屋外变、配电装置和冷却塔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

④单个小型机械冷却塔和相邻设施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玻璃钢冷却塔和相邻设施的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⑤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超过25%。

第四节 修理设施

第4.4.1条 全厂性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车间维修设施,在确保生产安全前提下,应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第4.4.2条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对环境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4.4.3条 仪表修理设施的布置,宜位于环境洁净、干燥的地段,和振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第4.4.4条 机车、车辆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机车作业较集中、机车出入较方便的地段,并避开作业繁忙的咽喉区。

第4.4.5条 汽车修理设施,应根据其修理任务和能力,可独立布置在厂区外,或和汽车库联合布置,并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轮胎等堆放场地。

第4.4.6条 建筑维修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外独立的地段,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操作场、堆场和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4.4.7条 矿山用电铲、钎凿设备等检修设施,宜靠近露天采矿场或井(峒)口布置,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检修和备件堆放场地。 第五节 运输设施

第4.5.1条 机车整备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工业企业的主要车站或机车、车辆修理库附近。

第4.5.2条 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停放库的布置,宜位于企业主要车站的一侧,其附近应有一定的材料堆放场地。

第4.5.3 条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靠近主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布置,减少空车行程; 二、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 三、加油装置宜布置在汽车主要出入口附近;

四、洗车装置宜布置在汽车入口附近,并便于排水除泥。

第4.5.4条 铁路轨道衡的布置,应根据线路及站场布置条件,宜位于装卸地点出入口或车场牵出线的道岔区附近、交接场或调车场的外侧,或进厂联络线的一侧,并应满足车辆称重流水作业的要求。

第4.5.5条 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53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一、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二、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三、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四、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第4.1.3条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分期建设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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