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和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中国地震局重点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震发办〔2004〕6号)、《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4年)》文件要求,结合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国地震档案处和地球物理研究所对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齐全、准确、
完整、系统由项目主管部门负总责;各建设单位的项目档案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各建设单位法人对承担子项目档案材料的齐全、准确、完整、系统负总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子项目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地震
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的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办公室负
责所承担的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不同阶段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后的档案移交归档工作。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内容
第七条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有7个部分的建设设计方案即:
1、城市与城市群地震安全公共服务技术系统; 2、农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 3、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4、城市与重大工程地震预警示范系统建设; 5、国家地震灾情调查系统;
6、国家地震应急联动协同支撑系统; 7、国家地震救援能力建设。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按建设内容分为:震害防御服务系统、地震应急救援服务系统、地震预警示范系统。按建设单位分为39个单位子项目,单位子项目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
第八条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应与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前期准备、项目实施和项目试运行三个阶段形成的档案材料分别进行收集整理,在项目完成验收前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九条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档案材料的收集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应注意收集、保管项目的规划计划、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勘选设计、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等方面的文件、报告、方案、计划任务书等档案材料。
第十条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档案材料的收集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应追踪收集保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其中包括:审批下达、技术方案及修改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招投标合同书;经费预算、仪器设备说明、合格证书等;施工设计;变更申请、批复;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图片、照片;阶段考核;监理、审计;组织机构设置、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档案材料等。
第十一条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试运行阶段档案材料的收集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在项目完成阶段,应及时收集保管有关工程竣工、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经费结算、资产交接;总结考核、评审、验收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数据、图纸、凭据等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有关监理、审计方面的档案材料由监理、审计部门指定专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形成的监理、审计材料,在项目完成时,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有关财务档案收集与整理,按照《中国地震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震发办〔2004〕420号)和《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震球函〔2011〕48号文件执行外,财务发生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文件;记账凭证;账簿;预算(决算)报表;财务工程竣工报告。单独组卷,在项目完成时,按规定立卷归档。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档案材料在整个项目完成财务决算的一个月内,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四条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完成阶段档案材料的收集时间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应从项目建设的初始阶段开始,应按合同有关条款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档案管理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追踪收集、保管、整理项目完成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有关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在项目验收前根据不同专业和时间阶段等顺序按规定收集立卷归档。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整理
第十五条 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在归档前,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整理。
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前期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竣工试运行文件及验收文件,应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分别按时间顺序整理;各建设单位子项目按单位工程组卷。
勘察设计单位形成的基础材料和项目设计文件,应按项目或专业整理;
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分项工程的专业、阶段整理,检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及监理文件按分项工程整理;
设备、技术、工艺、专利及商检索赔文件应由承办单位整理,现场使用的译文及安装、调试形成的非标准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试运行及维护中形成的文件、工程事故处理文件由施工单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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