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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盖章及原件资料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拒收。
七、组织磋商及评审工作程序
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会在采购人主持下按程序进行。
(一)供应商代表向磋商小组递交响应文件; (二)抽签决定供应商磋商次序; (三)磋商小组审阅响应文件: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
在磋商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有家及以上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家的,采购人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磋商开始,与供应商谈各项内容: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抽签决定的磋商次序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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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并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五)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八、提交评审报告
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评审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九、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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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十、公告成交结果
采购人或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nmgp.gov.cn)和赤峰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fggzy.cn)上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人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结果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十一、合同签订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样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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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http://www.nmgp.gov.cn)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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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应商须知
一、适用范围
赤峰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此次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其全部资金已经获得了赤峰市财政局的批准,并计划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此次实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二、定义
(一)“采购人”是指本次采购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单位,即:赤峰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二)“供应商”是指经过审查磋商资格合格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前来参加磋商的服务商。
(三)“采购代理机构”是指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
(四)“合同”包括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等文件。
(五)“项目”指赤峰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采购的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六)“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是指赤峰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本次竞争性磋商所采购的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项目建设服务。
(七)“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有关的全部内容和要求。
(八)“检验”指采购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项目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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