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察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令)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公司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提升装置和电梯等。
第四条 公司施工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是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制定完善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公司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资产物资部对所属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归口指导,安全监察部门对所属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归口指导。
第七条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起重指挥、司索人员、安装拆卸人员、检验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证,安全监察部应定期对上述人员的培训、取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与监督负全面责任;分管行政副职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监督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物资部等机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机械专业事业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和改造的具体实施,并进行现场管理;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作业的组织实施,并对起重机械日常管理和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项目部安监部门和机械专业事业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以下工作进行安全监督:
(一)有关起重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本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三)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改造、使用、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四)起重机械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五)起重机械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审批工作;
(六)起重机械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的审查与执行; (七)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八)危险、重大起重机械作业; (九)起重机械检查及缺陷、隐患的整改;
(十)涉及起重机械和起重作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
第三章 起重机械购置的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选型、购置应有公司资产物资部、安监部、工程管理部、机械专业事业部参加。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厂家应具有该类型和级别资质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其设计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购置起重机械时必须取得其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下简称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四条 购置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技术条款必须全面履行到位。
第十五条 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安全性能差、技术落后、安全保护装置和技术资料不完备的起重机械。
第四章 起重机械租赁的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的租赁应由公司资产物资部、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租赁起重机械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流动式起重机械还应审查其安全检验合格证。各项证书、技术资料应与实物相符。
第十八条 租赁的起重机械应满足当地气象、地域等自然条件要求。 第十九条 禁止租赁下列起重机械: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没有经过登记部门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六)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二十条 租赁起重机械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及运输、安装、报检取证、使用(指挥、操作)、维修保养、拆卸等工作的安全要求,并有相应责任追究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租赁双方必须对起重机械及随机资料进行验收,并逐项移交、验证、签字认可、归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租赁的起重机械随机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接受承租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租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第五章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资质
(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改造、维修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许可。起重机械改造及重大维修活动应委托原制造厂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规定安全技术要求,明确各自责任。
(二)新购置的起重机械第一次安装、拆卸应在制造厂指导下进行,其作业指导书必须经过制造厂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应经过制造厂家培训。
(三)购置的起重机械若为第一台样机,首次安装、拆卸的安全技术工作应由制造厂全权负责,作业指导书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均由制造厂负责。
第二十五条 告知
起重机械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告知。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
30t及以上起重机械、80t·m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现场必须成立安装拆卸领导小组,明确现场总指挥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负责人及其安全责任,并切实履行到位。
第二十七条 专项作业指导书
(一)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编写专项作业指导书。
(二)作业指导书的内容、编审批程序、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和执行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8]696号)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安全施工作业票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关键工序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由装拆作业的技术负责人填写,报项目部技术、机具、安监部门会审,项目部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 验收
(一)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由机械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及负荷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六章 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按照规定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一条 所有起重机械均应明确责任人,具有2名及以上操作人员的起重机械应建立机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应建立运行日志、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应编写本企业各类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经常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及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项目的作业指导书应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编写。重大起重吊装作业应单独编写专项作业指导书,其作业指导书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项目部工程技术、安全监督、机械管理部门(技术人员)参与会审,总工程师批准,编制人向参与该项施工的全体施工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下列起重机械作业项目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一)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90%及以上; (二)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四)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五)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上述项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必须在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资产物资部、工程管理部、机械化专业事业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检验检测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和拆卸记录。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应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七章 起重机械报废的安全监督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报废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