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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协议供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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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协

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财购[2013]3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郑财购〔2013〕3号)

市直各单位,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的管理,现决定对2013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纸、空调设备继续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对公务用车维修、公务印刷、会议和公务接待继续实行政府采购定点服务制度,小型工程及监理首次纳入定点服务。经过公开招标采购,共确定了70家办公自动化设备、77家办公家具、23家办公用纸协议供货企业、13家空调设备,87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54家公务印刷、102家会议及公务接待、 1 / 8

15家小型工程、11家监理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已在郑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

//www.hngp.gov.cn/zhengzhou/)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管理,更好地为市直单位提供服务,我们制定了《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 0371-67180512 67180158

本文同时发布在郑州财政网(http://www.zzcz.gov.cn),郑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hngp.gov.cn/zhengzhou/)。

附件:1.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郑州市协议供货企业服务承诺书 3.郑州定点服务单位服务承诺书 4.郑州市会议和公务接待服务承诺书

5.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执行服务承诺情况反馈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2013年度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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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的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财政局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每年对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 2013年度协议供货项目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用纸有效期为2013年元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办公家具继续沿用2012年度定点服务单位,有效期为2013年元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定点服务项目中,会议及公务接待有效期为2013年元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小型工程、监理有效期为2013年元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公务用车维修、公务印刷继续沿用2012年度定点服务单位,有效期为2013年元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纸协议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协议供货企业)及公务用车维修、公务印刷、会议及公务接待、小型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

第五条 市直单位所发生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公务印刷、小型工程及监理单次限额以内的以及办公用纸、会议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维修的采购业务适用于本办法。同时鼓励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公务印刷、小型工程及监理单次限额以上的采购按现行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各项目单次协议供货与定点服务限额如下: 3 / 8

办公自动化设备: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且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办公自动化设

备:100台以下的商用台式计算机;50台以下的笔记本电脑;20台以下的平板电脑;6台以下的服务器(单价10万元以内);30台以下的交换机、路由器(单价10万元以内);50台以下的打印机(含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及耗材);6台以下的复印机及耗材;6台以下的印刷一体机及耗材;50台以下的电视机(含CRT电视机、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 50台以下的扫描仪;20台以下的投影机(含幕布、吊架、灯泡);50台以下的数码摄像机及配件;50台以下的数码照相机及配件、耗材;50台以下的传真机及耗材;50台以下的碎纸机; 办公家具: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

公务印刷:金额在3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 小型工程: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 监理: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

第六条 市直单位凭网上批复后的政府采购申报表在确定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所承诺的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时,应对市场价格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在供需双方平等协商的基本价格基础上,按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承诺的优惠率达成政府采购合同价,即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中标公告的市场价和媒体报价仅作为参考,供需双方可以再次议价或进行网络竞价,做进一步地谈判和协商。

第七条 市直单位需与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发生业务时,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郑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申报(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会议及公务接待不需申 4 / 8

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在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

范围内,网上竞价或自主选择与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服务完毕,须在每一项交付市直单位的业务单据后详细说明所发生的一切消耗材料、应收费用等。

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市直单位、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留存,市直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于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市直单位与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出现合同纠纷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直单位所发生的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费用用公用经费结算的,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支付;需用财政专项资金或年度内预算追加资金支付的,市直单位需持打印的政府采购资金申报表、协议及定点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到市财政局办理直接支付。政府采购小型工程项目需按照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评审,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将上述材料及评审报告一同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 确属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无法承接的零星采购事项,市直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选择协议供货及定点单位之外的企业。在郑州市以外发生的采购业务,可选择当地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

第十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市直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市直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郑州市财政 5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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