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国开办发[2009]10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09.17 【实施日期】2009.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开办发[2009]103号 2009年9月17日)
各省(区、市)扶贫办、财政厅(局):
自2006年全国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 (以下简称“互助资金”) 试点工作以来,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深受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欢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试点目的和原则,规范试点运行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互助资金试点的重要意义
开展互助资金试点是在特定贫困区域,为缓解农村金融发展滞后,金融产品不足,农户生产资金缺乏,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特别是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突出矛盾,而采取的一 1 / 2
种特殊扶贫方式。
实践证明,在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组织,促进贫困农户自我发展,对于强化扶贫工作瞄准性,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资金短缺状况,创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提高贫困农户组织化程度和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和政府工作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作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举措。
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既要克服畏难情绪,又要防止一哄而上;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互助资金试点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互助资金试点的总体目标是:创新扶贫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引导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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