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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模拟题(一)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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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因欺诈、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答案】BCD

【解析】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4.【答案】AB

【解析】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5.【答案】ABC

【解析】提存成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6.【答案】CD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7.【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此选项CD的表述不正确。

8.【答案】AB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答案】AC

【解析】(1)选项A: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2)选项B: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属于法定障碍;(3)选项C: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4)选项D: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属于法定障碍。

10.【答案】BC

【解析】(1)选项A: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还是可以行使表决权的)。(2)选项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11.【答案】BD

【解析】根据规定,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其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12.【答案】AD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从其规定。

13.【答案】BCD

【解析】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危害程度比纵向垄断协议高,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横向”垄断协议的相关主体是生产或销售链条中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是“横向”垄断协议,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14.【答案】AD

【解析】(1)选项A: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2)选项D: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

(1)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有:

第一、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不符合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董事、副董事长、高管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在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该内容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2)甲企业出售丙企业资产采取竞价方式是合法的。因为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改组以转让国有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改组方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

(3)改组方案不正确之处有:

第一、投资总额为4000万美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即3000万美元)。

第二、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乙公司选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4)丁公司具备以股权并购A合营企业的资格,因为法律规定,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丁公司的股东没有中国的公司或自然人,因此首先确定并不是特殊目的公司,其次,丁公司是在B国证券交易上市的上市公司,并且公司及其管理层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因此丁公司具有并购A合营企业的主体资格。

(5)根据规定,丁公司与A合营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如未能在上述期内完成,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案例2答案】

(1)A银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因为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不能。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属于伪造行为。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答案】

(1)不需要。因为该项交易行为虽然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但不属于关联交易行为。

(2)属于要约行为,因为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生效条件,甲公司不能取消向乙公司发出的信息。因为该行为属于要约的撤销。合同法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建议表示完全接受,并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符合承诺条件。故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承诺行为。而甲公司拒绝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在乙公司作出承诺后作出,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所以甲公司不能撤销要约。

如果甲公司在乙公司作出回复前,也不能撤销已发出的信息。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的,不得撤销该要约。

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可能成立的合同,因其违背信用的做法而未能成立,使乙公司遭受损失,已经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3)丙公司有权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为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4)丙公司应当对该设备的质量瑕疵承担责任。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本案中该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5年。并且该质量问题属于隐蔽瑕疵,因此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退货、重做、减少价款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5)房产的所有权不能直接归银行所有,因为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如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房产所有权约定归银行所有无效。

(6)银行应先行使对甲公司的抵押权,再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所以银行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如果甲公司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其赔偿金银行有权主张抵押权,但其权利范围仅限于保险赔偿的200万元范围之内。如果银行放弃抵押担保,保证人丁公司在银行放弃权力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8)丁公司对甲公司债务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未对保证方式为做出明确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其申报债权数额为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数额。

【案例4答案】

(1)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如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符合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4)张某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本案中银行是善意的,已经提供了贷款,并且质权已经办理了登记,因此张某不能要求解除质权。

(5)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丁所得好处费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规定,董事、高管人员违反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丁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得的好处费应当归公司所有。

(7)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甲的诉讼。根据规定,董事、高管人员违反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如监事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上述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虽然符合法定资格,但未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而是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其程序不符合规定,因此法院将不予受理此案。

注册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模拟题(一)题目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因欺诈、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答案】BCD【解析】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4.【答案】AB【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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