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总价的30%标准赔偿甲方可得利益损失。
9、 法律适用: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10、 通信方式: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住所、电话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联络。所有书面文件、通知等邮寄至约定住所即为有效送达。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买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二、合同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及产品技术配置清单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1、合同单价为货物运到买方指定地点直至验收合格所需的全部费用。 2、由于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供货的只调整供货时间,不调整合同价款。如果后期发生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中有同类材料的参照合同单价执行,若合同中没有同类材料的参照合同单价同等价格水平测算,由甲方审核确认,按甲方确认单价结算。
3、卖方在生产供货前必须到现场核实相关数据和情况,因生产或供货差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4、本次招标文件及附件、投标文件及附件、澄清文件及中标人的承诺、报价单等均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未尽事宜,卖、买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卖方: 单位名称(章) 营业执照号: 地址: 单位名称(章)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增值税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增值税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合同授予 一、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须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一式六份,采购单位四份、供应商两份。所签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二、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中标人履约,中标人履约到位后,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单位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质检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三、采购单位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中标人串通或要求中标人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中标人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由采购单位移交工商、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的货款,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
六、不响应付款方式的,视同响应文件无效,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七、付款方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八、以上项目款的支付不计息。
第七章 质疑提出和处理
格式请在南通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有关质疑资料”下载
一、质疑的提出
1、质疑人必须是直接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当事人。 2、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根据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中第一条第4款的约定提出;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后,供应商未进行磋商登记的,不能就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后的招投标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在磋商过程中,凡主持人或评审小组明确提出须由供应商确认的事项,供应商当场无异议的,事后不得提出质疑。
3、提出质疑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臆测。属于须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
4、对本次招标有质疑的,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质疑人应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请下载),《质疑函》内容应包括质疑事项、主要内容、事实依据、适应法规条款、佐证材料等。同时,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涉及商业秘密的、非书面形式的、非送达的、匿名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相关佐证材料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不能作为佐证材料。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负责搜集相关佐证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