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和《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绵阳市境内使用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属于下列范围并符合其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据本办法招标:
(一)可行性研究向国家、省、市申报投资的(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及所属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形下招标);
(二)规划设计费(含勘测费)在3万元以上的; (三)工程施工费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工程监理费在1万元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
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市级评标专家库人数不得少于30人,县级不得少于20人。
第六条 市、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负责本单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七条 招标人应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面积较大、施工期限较长的项目,在保证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除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方案)外,施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项目资金已落实; (三)基础准备工作已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招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者全额垫支并在
招标时将资金全部划到项目法人帐户的;
(二)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农民投工投劳的; (三)开发整理项目受自然条件限制,如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监理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示招标文书或者资格预审文书。自招标人文书或者资格预审文书出售之日起至停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通过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书,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依法允许参与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下列招标文书: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书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进度、监理等具体
要求;
(五)基础资料; (六)费用支付方式;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书中规定的投标文书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书截止日起计算。
出售招标文书的收费,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文书的成本支出(应列入专项审计),招标人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书或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约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书所需要的时限。
招标文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书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书后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是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书。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书中不得指定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意向性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项目投标报价总额的20%。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后的有效期终止前,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书,否则视其为废标。评标组织要求对投标文书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书或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书等,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书。
第二十五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书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由指定的牵头人或者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