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规[2018]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5.31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
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规〔2018〕6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 1 / 4
规,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一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新增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二是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统筹用于乡村振兴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 2 / 4
金)。
《行动计划》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教育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桂政发〔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县域路网攻坚工程支撑引领县域经济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68号)等中有关项目相衔接,补助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管理原则。补助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统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功”原则,遵循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职责:
1.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补助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2.牵头会同自治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3.牵头负责编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补助资金和统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
4.通过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引导市县加大投入,配合市县完成《行动计划》项目 3 / 4
建设任务。
(二)自治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1.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确定补助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组织本部门主管领域的项目申报和审核,编制年度投资和资金安排计划。
2.负责本部门主管的统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优先安排本部门主管的统筹资金支持《行动计划》中项目建设。
3.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部门主管领域的补助资金和统筹资金使用安全、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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