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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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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委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黄委会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在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委管领导干部。

第四条 考核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考核的原则; (二)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内容,主要依据《黄委会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要求进行。

一、对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考核履行以下职责的情况: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水利部党组、黄委会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对严重违纪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五)严格执行《关于违反黄河防汛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资金使用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维护黄河防汛工作正常秩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利资金使用安全;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重视执法执纪部门的组织建设,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执纪部门履行职责;

(八)组织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十)《黄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分工及牵头单位的职责》中的牵头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除考核上述履行职责的情况外,还要考核其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对委管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履行以下职责的情况: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水利部党组和黄委会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每年至少要听取两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带头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并掌握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政策、法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发生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五)对管辖范围的党员干部的不廉洁行为,要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发现其有违纪问题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六)积极参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对分管部门、单位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要客观公正地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八)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政问题。

(九)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六条 考核方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责任考核要采取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本程序是:(一)公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考核的内容及办法;(二)责任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向考核组提交执行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三)采取座谈、走访、谈话和问卷等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对考核对象的评价及评议;(四)考核组作出综合评定后,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五)责任考核的结果,应向委党组报告,同时向委纪检组进行通报。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

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对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

依据领导班子的责任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责任考核组意见和民主评议结果分别为3:3:4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凡满意率达85%以上的,评定为优秀;满意率达到70-84%的,评定为合格;满意率在69%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二)对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

依据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责任考核组意见和民主评议结果分别为3:3:4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凡合格率达到85%以上的,评定为优秀;合格率达到70-84%的,评定为合格;合格率在69%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奖励和惩处

依据责任考核结果,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奖励和惩处。

(一)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单位(部门)和个人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未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得评为当年的先进单位(部门)和先进个人;

(三)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委党组《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考核结果记入本人的廉政档案,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委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黄委会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在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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