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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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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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职业教育企业缺位,职业教育地位低下,成为不争的事实。下文是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职业教育应当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第四条本市建立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人才培养与劳动就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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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学校和企业相联系,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五条本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参与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引导、支持、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职业学校教育和以文化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管理职业学校教育和以文化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职业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业务指导职责。
行业组织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第八条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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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并逐年增长。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出资投入职业教育事业。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保障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
本市组织和举办多种形式的农村实用技术和非农产业的职业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实施。
普通初中、高中和高等院校,可以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残疾人的职业学校教育除由专门设置的残疾人职业学校实施外,还可以由前两款规定的职业学校实施。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办好所属的职业学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举办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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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独立办学,也可以联合办学。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本市合作举办职业学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学校实施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委托实施职业学校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设立职业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有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职业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二)学校章程;
(三)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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