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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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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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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

2020年6月23日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再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物权立法的展开, 物权行为理论已经成为学者们争议的一大热点问题。其中, 对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的孰优孰劣上, 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已诞生不少的优秀的学术专著和论文。到当前为主, 主流观点认为,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无论在保护交易安全的机理、 适用范围还是在保护第三人的条件上均比善意取得制度更为优越(以下简称”优越论”)。对此笔者持保留态度, 并将试着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对其进行解构, 认为这两个制度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固然能够与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互补关系;但在中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 这个结论是否还成立呢?这就是本文所试图解答的问题。

二、 对”优越论”观点的评析

(一)在动产领域, 无因性原则是否优越于善意取得制度。

”优越论”认为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实践作用逐渐消退。其理由如下: (1)依据善意认定的一般规则, 第三人必须为其是否善意自负举证责任, 这样就不合理地加重了第三人的负担。(2)善意取得制度实行的是主观善意标准, 而要想建立一个法理上完善、 司法上可行的善意取得制度, 就必须就第三人的”善意”建立起一个客观标准, 可是用客观标准来确定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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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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