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质安监档表1
监督登记号:□□□□□□ □□□□ □□□□ 行政区划代码 年 份 流水号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登 记 书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监督机构: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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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 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 监督登记手续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部分地区在
政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
列工程应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办理。 四、 本表一式6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留存2份;建设单位领取4份:自存2份,
代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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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地理定位信息 建筑面积(m2) (或工程规模) 层 数 设备安装工作量 计划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工程类型 结构类型 地下 层 地上 层 工程造价(万元) 市政工程工作量 计划竣工日期 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注:1、地理定位信息填写工程建设用地外围四角的经度和纬度;工程类型分住宅、商住、公共、厂房、装饰装修、设备安装、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管道、其它;对市政道路和桥梁,不用填写建筑面积,而是填写市政道路或桥梁的长度。
2、建设单位“资质等级”仅房产开发企业须填写。
二、 应提交的附件资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 施工、监理合同;
2.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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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
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
4. 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
证员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 6.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7.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
8.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工
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9.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施
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劳分包合同。
以上资料中,第1、4、5、6、9项的原件经查看后退还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留存复印件;第2项监督机构留存复印件;第3、7、8项的原件由监督机构留存。
(二)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1. 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中应包含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2.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3. 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
4.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5. 施工企业(含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 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续期记录; 7. 本项目所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
8. 在拆迁场地上新建的工程或待建场地内有地下管线的工程 ,场地的原有管线布置图,或场地内无管线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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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程概况;
10.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11.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费告知函及存入专户凭证。
以上资料中,第1、4、6、8、11项的原件经查看后退还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留存复印件;第2、5项监督机构留存复印件;第3、7、9、10项的原件由监督机构留存。
当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时,相同的资料仅须提供一份。 三、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姓名 项目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称 专业 联系电话 四、 项目勘察人员一览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姓名 项目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称 专业 注册证书号码 联系电话 五、 项目设计人员一览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姓名 项目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称 专业 注册证书号码 联系电话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