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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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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某与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一年届满后是否应当终止? 吴某与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一年届满后是否应当终止的问题,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在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第8条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末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_________期限内继续有效\。这一条款可以视为本合同解除的一个附加条件。由于某设备公司末在合同一个月内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故应视为该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与双方劳动合同相悖,不能作为终止双方为期一年劳动合同的依据。故吴某应当回到设备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续订劳动合同。

3.双方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何续签?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使原订立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续订应当具有法定的必备条件。被列为劳动合同续订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可以续订的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定期劳动合同。在我国,按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临时工劳动合同,已满8年的农民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已满5年的外国人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不得续订;其他的定期劳动合同才可以依法续订。(2)劳动合同续订不能超过一定的次数或期限。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对农民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外国人劳动合同不超过5年。因而这两种合同的续订不得超过此期限。(3)劳动合同续订须由当事人权方同意。(4)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当然续订。例如,原劳动部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末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5)在特定条件下应续订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应满足此要求。

四、无效劳动关系的认定

张某某诉某食品机械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 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 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 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

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条款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2)劳动合同除工作时间条款外仍然有效,应当履行。(3)恢复原告工作,工资照发。 问题

1.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2.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是无效的。所谓无效劳动合同就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从订立之时即无法律效力,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有:(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用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给当事人一方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以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欺诈、威胁的非法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追求自己的法外之利,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而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就是说,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是否为无效,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自行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张某与某食品机械的劳动合同第2条约定\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违反了《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据此,处理无效劳动合同时,首先要明确该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如某一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限制性的规定,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但整个合同效力继续存在。合同

的部分无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无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无效。所谓量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的, 可以将范围之外的部分确认为无效。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条款组成的,而可以将其中的一个条款或者数个余款确认为无效。如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法律适用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

第一,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该条所说的,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

第二,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或者不公平台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本案中,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无效,根本上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如果认为影响,确认合同全部无效,将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不公平。故应当认定合同其余部分有效。

2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李小姐从一家设计公司跳槽到了一家物流公司,进入公司之后,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李小姐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问题:1、 按一审稿的规定,李小姐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与公司存在什么样的关系?2、 按发布稿的规定,李小姐在现在这种情况下,享有哪些权利?

背景知识:一审稿的内容:第九条第三款: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答案:1、 按一审稿的意见,李小姐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能终止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而应该与李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 按发布稿的意见,李小姐享有以下权利:①李小姐满1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自开始用工的第二个月始(含第二个月)至一年内,按每个月的工资标准的双倍主张自己的工资,即可以向公司再要求11个月的工资。

总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无论是一审稿还是发布稿,对于劳动合同的建立,皆是分为两种情况的,一种是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建立之日起,就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来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那么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在于:从第二个月起,就要双倍向员工支付工资,到满1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2】某服装有限公司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决定招用王女士。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却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过后且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16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服装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并责令服装有限公司三日内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点评: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案例分析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了新条件。王先生就职于一家IT公司,职位为网络工程师。先是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之后,公司认为王先生工作认真勤恳,就与其续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此三年届满时,公司也愿意与王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此时,王先生觉得自己年龄已经大了,在就业市场上已经缺乏竞争力,而且在此家公司工作时间已经长达六年,所以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认为,王先生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到十年,所以,不同意与王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的意见,王先生是否有权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签,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结论:王先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如果不拒签的话就要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从第三次签订合同开始向王先生支付两倍的工资。

【案例分析4】王先生被招聘到一家民营钢铁公司。入职之后,公司与他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现在一年过去了,王先生来信询问,公司哪些做法是违法的?他应该得到什么赔偿?

结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应按照第八十三条规定,按照他试用期满的工资标准向王先生支付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5】培训与违约金。孙先生供职于一家韩国公司。该公司在孙先生入职之后,就送其到韩国总部接受培训半年,来往费用、在韩国的生活费用以及国外的保险,公司总计花费了十二万元。孙先生出国前,公司与其签订了关于服务期的合同,约定孙先生回国后,需要为公司服务五年,如果提前无正当理由解约,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十二万元,逐年递减,每年递减二万元。结果孙先生回国不到半年,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一下孙先生的行为是否是一种违约行为,是否需要赔偿公司违约金,如果需要,应该支付多少为妥? 判定:韩国公司与孙先生签订的培训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孙先生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

【案例分析6】员工涉嫌泄密? 暂时不能离职。2006年2月,孟女士担任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北京销售部的业务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将产品研发和客户名单等规定为商业秘密,并按照泄密程度和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规定了赔偿责任。孟女士于今年2月向公司书面提出一个月后离职。公司在此之前已经发现,孟女士在进行一个重要项目谈判时,有泄露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情况,因此向她发出了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孟女士仍于次月自行离职。该公司以其擅自离职和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孟女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仲裁意见】若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先

承担赔偿责任后再谈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所以孟女士在该事件处理完毕前,是不能以提前30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案例分析7】员工的辞职权利。王小姐是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的研究生,于2005年6月底毕业。毕业之后在海淀区一家保险公司工作。该公司为王小姐办理了北京户口,并为此约定了五年期的服务期限,如果提前解约的话,应当向单位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王小姐于2005年2月份就开始到这家企业实际工作了,但是在2005年6月底才拿到自己的毕业证。2005年10月份,该公司为王小姐办理了社保手续。由于王小姐在公司每个月收入只有一千五百元,心理十分不平衡。与公司谈涨工资未果,于是王小姐开始萌生去意。对此案例,我们探讨两个问题: 这份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在发布稿的规定之下,是否有效? 答:本案例中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应称为“赔偿金”,根据95年223号文件,约定的赔偿金有效(赔偿招聘费用)。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就此规定的违约金是无效的,因为第二十五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培训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内容规定劳动者的违约金,而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这里的赔偿金和违约金是同一含义。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2.吴某与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一年届满后是否应当终止?吴某与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一年届满后是否应当终止的问题,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在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第8条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末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_________期限内继续有效\。这一条款可以视为本合同解除的一个附加条件。由于某设备公司末在合同一个月内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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