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北京市潮白河管理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管理,规范职责、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原因分析、预防措施、 责任追究、统计与分析等要求制度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潮白河管理处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管理。
二、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 号令)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 586 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监总局第 21 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 GB6441-86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 9006 — 2010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三、工作职责 (一)管理处主任
1. 发生事故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 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
3. 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二)安监科职责
1. 制定、更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2. 发生事故后,组织协调各科室、所对开展事故抢救; 3. 向管理处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上报; 4. 组织事故调查或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5. 整理归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6. 汇总各所、对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情况。
(三) 各科室职责
1. 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开展事故抢救; 2. 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3. 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其他工作。
(四)各所职责
1. 按要求每月进行事故、事件上报; 2. 发生事故后立即上报并抢救; 3. 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其他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接经济损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事故类别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死亡人数 30人及以上 10—29 人 3—9人 重伤人数 100人及以上 50—99 人 10—49 人 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 5000万元一1亿元 1000 — 5000 万元 1000万元以下 一般事故 1 — 2人 1 — 9人 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二)事故报告
1. 事故报告流程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 或值班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向安监科及管理处主任 报告。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可直接上报管理处主任。
管理处主任应当于 1小时内向北京市水务局安监处和所在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明的人
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 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 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抢救
1. 在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的负责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下达
人员撤离的指令。
2.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 预案,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
3. 保护事故现场,必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 境,划定
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必要时封锁事故现场,禁止 一切人员进入。 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对象的, 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移动对象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 的安全监督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意;
(2)移动物件应当做出标志,并书面记录;
(四)事故调查
1. 内部事故调查 当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且受所在区政府委
托调查事 故后, 经管理处主任批准, 由安监科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在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 告应当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 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 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2. 外部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等级事故(不含无人员伤亡一般事故)时, 相关领 导、各部门负责人协助上级主管部门, 配合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五)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1.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