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诉讼调解时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我国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由来已久。它作为我国法制文化中的一种重要内容源远流长,随着时间的推移,虽然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和变化,却一直体现着追求和谐、秩序和稳定的价值趋向。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它继承和发扬了传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一成为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之一。然而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调解制度也不例外。它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弊端,主要存在适用阶段过宽、适用范围过宽以及“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难以保障司法公正等问题。面对现实的变化,为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在基本原则、程序构造等方面进行改革,以租金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古代调解制度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其起源于奴隶社会。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已有调处的记载。调解在周朝已形成制度,有“调人”之设。据《周礼·地官司徒·调人》记载:“调人掌万民之难而和谐之”。春秋时期孔丘主张以德治礼教来调解民间纠纷,以达到“必也使无讼乎”的境界。秦汉以来,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汉朝时期,调解已被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普遍应用于处理民事纠纷上。隋唐在承袭秦汉之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调解。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出制度已臻于完善阶段。明朝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榜贴文、申明教化,同时由乡官受理当地民事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加以调处解决。直至清末,对调解仍有规定。 (二)国外调解制度现状 关于诉讼调解制度,在世界范围都存在类似制度,只是称谓不同,程序构造不同。而且从当代西方国家民事诉讼和司法发展的趋势来看,调解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美国在1925年的《联邦仲裁法案》通过以前,美国社会对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一直持排斥态度,但该《法案》通过后,美国ADR机制从处于被排斥、被否定的困境走到今天被大力提倡和推广的地位。英国自上世纪中期以来开始的世界性司法改革潮流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ADR运动的兴起和发展。1994年民事司法改革启动后,
ADR受到官方和民间广泛关注。
在德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一直伴随着他呢的社会生活,其司法程序效率很高。
《德国民事诉讼法》诞生后,调解委员会很活跃,有他们进行的自愿调解成功率一直很高。近年来,德国的兴趣集中于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调解上。 (三)我国调解制度现状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调解制度始终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诉讼调解时我国民事诉讼中富有特色的一项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但在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过宽和适用阶段过广等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所以使得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处于了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上了。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正式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期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把“公正和效率”确立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题,并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所以调解也就成了各地法院效仿和解决问题的最直接方法。 但其弊端仍有存在:1、至今我国尚缺乏一部统领完备的民事诉讼调解立法,2、将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缺乏科学性,3、“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值得商榷,4、调解自愿原则难以实现,5、调解程序存在随意性和非规范性,6、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困难,7、因调解给法官工作带来方便,法官对此教偏好,8、法院调解对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利,9、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反悔,10、调解受到审限的影响较大。
(四)对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变化,原有的调解模式已显得滞后了。我国现在民商事活动十分活跃,公民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人们越来越趋向于通过司法机构来解决纠纷。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也是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民主和法治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走上了正确的道路。同时,与判决相比、法院调解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它灵活方便、省时省力。在我国未来的民事审判制度中,法院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对于我国现在民事调解存在的负面效应,我们只能不断地研究,去发现它的不足,不断完善它,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它的效用。1、规制法院调解行为,“调审分离”。此是程序分离,不排除调解贯穿整个
1
民事诉讼。2、加强调解程序制约。我国民诉法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未对调解的时限和次数做规定,不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3、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3、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调解协议可反悔,这就减损了调解书稳定性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诚信。 纵观各文献的观点,对于我国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基本都予以肯定及推崇。民事调解制度重在调,能最大限度的为人们所接受。但由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的弊端及不足会越来越多,我们要对其进行不断地研究,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不同的、可行的方法去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参考文献 [1]周艳明.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D].山东:燕山大学,2009. [2]曹胜.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3]张金辉.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反思——基于实证的分析[D].贵阳:贵州大学,2005.
[4]阎梦.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思考[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 [5]钟莉.中美调解制度比较研究[D].北京:外交学院,2007.
[6]秦国荣.人民调解制度:法律性质、文化成因及现代意义分析 [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2(3):91-94.
[7]张鹏.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探索——以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6.
[8]杨晓丹.论人民调解制度的现代法价值[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7,9(1):91-93
[9]郑楠.浅议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园地,2007,(3):164. [10]周卫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实例解析[D].河南:河南大学,2009. [11]孔德法.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D].山东:山东大学,2009. [12]崔小军.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7. [13]张展.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重构[D]. 中国政法大学,2009.
[14] Joel Grossman,Austin Sarat. Access to Justice and Limits of Law .Law and Policy. 1981, Vol.3 :p 125 [15] Gabrielle Kaufmann-Kohler,Fan Kun. Integrating Mediation into Arbitration: Why It Works in Chi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008, :p479–49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