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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等。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财产等。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通知银行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抵缴税款等。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是税务机关制定、发布税收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尽管它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抽象行政行为。但人民法院只能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税务机关制定、发布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诉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税务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内部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收入任务的指标的分配考核等决定,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干预,但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 (五)诉讼参加人
所谓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税务行政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履行相应诉讼义务的人,具体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在税务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称谓有所变化。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与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原告是指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指具有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担保人身份的公民、企业法人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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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等等。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权利主要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权利;认为审判人员及有关参与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案件宣判或裁定前,申请撤诉的权利;诉讼期间,申请停止执行存在争议的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辩论的权利;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进行赔偿的权利;经许可依法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就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告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相应地,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义务主要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接受人民法院传唤参加诉讼;不得伪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于已经发行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必须依法履行。 被告是指被原告称侵犯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一般来讲只能是税务机关。被诉税务机关只能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应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被告。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权利主要有:在诉讼中进行答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及诉讼参与人回避;经许可,依法查阅本案庭审材料;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履行法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被告在诉讼中的义务主要包括:接受人员法院传唤参加诉讼;遵守诉讼秩序;承担举证责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与民事诉讼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双方分担的。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庭审证据的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因为,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举证能力比原告强,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对于征税的事实依据和税法依据最清楚。同时,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取证的权力、技术手段、保存证据的制度和专业人员上都有保障。而作为原告的纳税人受经济能力、对税法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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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程度等方面的限制,难以全面搜集和保存证据。而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并不排斥原告和法院的举证。原告有权向法院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原告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时,必须提供损失事实、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取证据。当然,法院不能包揽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会得到免除:一是有关事实已被法院所确认;二是当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时,法院依法实施证据保全。 第三人是指与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税务行政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定、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我国的行政诉讼代理人有三种:委托代理人,主要是律师;法定代理人,一般为没有诉讼能力公民的近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等;指定代理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指定代理人规定: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六)诉讼程序
税务行政诉讼程序指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活动最终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法定程序。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所谓第一审程序是指对某一行政案件第一次审理时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起诉与受理环节。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可分为:撤销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撤销而提起的诉讼;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变更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判处变更的诉讼;请求赔偿之诉,即原告认为被告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税务机关予以赔偿的诉讼。
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程序要件和时效要求。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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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是诉讼程序的正式开始。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作出审查结果,裁定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税务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税务机关。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之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除外: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销;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原告申请撤销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理环节。税务行政诉讼由第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审理程序包括;一是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并在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经两次传唤原告不到庭视为撤诉,被告两次不到庭,则可缺席判决。二是宣布开庭审理。这是审理的正式开始。三是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通常被视为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四是法庭辩论。当事人双方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五是合议庭合议。合议庭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对案件的判决意见,并拟定判决书或裁定书。
判决与执行环节。根据不同情况,判决结果包括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履行、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可依法判决赔偿。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判决书应载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及管辖法院。
所谓第二审程序是指当原告或被告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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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即进入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主要作用在于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纠正第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的公正性。
税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之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申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此外,我国实行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查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案件时,如果原来是由第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再审案件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审理终结后作出的裁判,当事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仍可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第三人不得再上诉。
税务行政赔偿
1.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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