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师学院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公司和**公司相关文件规定,为确保员工的正常休息和休假权利,进一步增强学院员工组织观念,规范中国****技师学院员工休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休假类别为: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疗养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独生子女照护假等。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执行,这里不再安排。
第三条 机关各科室和基层各单位要按本规定,认真做好员工的各类休假事宜,指定专人建立审批、登记、请假、销假等台帐,对无故超假的员工,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学院全体在岗在册员工(合同化员工、劳务合同工、市场化员工)。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本原则
(1) 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坚持工作有人接替,先交接工作后离岗的原则; (3) 坚持党政正职不能同时请假离岗的原则; (4) 坚持请假按期销假的原则。
第六条 员工离开工作岗位,特别是离开克拉玛依市,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杜绝事后请假。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外出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探亲假
第七条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时间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家一次,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3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不含路程假。
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距退休3年内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和路程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
连续工龄满20年、年满40周岁及以上或聘任在岗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席卧铺票。
探亲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岗位性津补贴),不享受预支季度业绩奖励。
第四章 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 凡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在岗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开始享受;下半年满一年的,次年开始享受。
带薪年休假天数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标准为: (一)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5天;
(二)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三)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四)满15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第九条 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条 本年度脱产培训学习半年以上的员工(或培训期间享受寒假、暑假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第十一条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仍可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制定本单位年休假计划,并组织实施。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能跨年使用。确因学院方面工作安排,当年不能休假的,需经过单位领导同意并报人事(组织)科备案,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岗位性津补贴),享受预支季度业绩奖励。
第五章 健康疗养假
第十三条 参加工作工龄满10年的在岗员工,可享受健康疗养。 工龄满10年至19年的员工,每间隔3年疗养一次; 工龄满20年至29年的员工,每间隔2年疗养一次; 工龄满30年的员工,每间隔1年疗养一次;
员工健康疗养假期不超过15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在执行**(股份)公司在岗职工健康疗养规定基础上,可以为职工健康疗养提供5天路途时间。
疗养当年,疗养假与带薪年休假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学院工会应公示当年享受健康疗养人员名单,以便各单位(部门)安排休假。
享受健康疗养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岗位性津补贴),享受预支季度业绩奖励。
第六章 病 假
第十五条 员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休病假的,须提供医院证明,由单位领导批准。医院证明附考勤表一并报送人事(组织)科。
(一)期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参加工作年限、病情,给予适当的医疗期,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二)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或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住房补贴、少数民族伙食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按100%支付,其它按以下比例计发。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标准: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60%确定;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确定;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确定;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95%确定。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疾病救济费标准: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50%确定;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60%确定;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70%确定;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85%确定。
3、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获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股份)公司、**公司聘任在技术、技能专家岗位上的职工,在任期或聘期内病假期间工资、预支季度业绩奖励全额计发。
病假期间,除本条3款外,工资按规定执行,不享受预支季度业绩奖励。
第七章 事 假
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于3天(含3天)以内的事假,由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对于3天以上的事假,由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组织)科批准后执行。
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减工资和季度业绩奖励。
第八章 婚 假
第十六条 男女双方按照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少数民族女年满21周岁、男年满23周岁初婚(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另增加奖励假20天(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员工结婚时,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岗位性津补贴),享受预支季度业绩奖励。
第九章 丧 假
第十九条 职工父母和配偶父母、子女死亡给予夫妻双方5天丧假(不含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和往返路程),职工丧偶给予5天丧假(不含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和往返路程)。往返路程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除以上情况外,员工其他亲属死亡,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处理。
丧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含岗位性津补贴),享受预支季度业绩奖励。
第十章 生育假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