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第三条 以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经营性运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运营活动,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林业和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游乐场所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和“谁的场地谁负责”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抓好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运营单位购买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 设施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运营单位购买或租赁大型游乐设施前,应当查验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运营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已登记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查验安全技术档案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资料。
租赁大型游乐设施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或合同等,明确大型游乐设施租赁双方安全管理责任义务。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操作、运行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大型游乐设施操作和运行情况。
大型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大型游乐设施主要乘客束缚装置功能要求》,具备乘客束缚装置与设备启动联锁、乘客束缚装置防止乘客自行打开等功能。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变更登记、停用和报废等。大型游乐设施已在他处登记使用过的,运营单位还应当提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使用登记注销文件。
在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因转让、出租、委托经营等情形导致实际运营单位发生变动的,新的运营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原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大型游乐设施搬迁或者拆除的,运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应当提交设施去向的情况说明。
大型游乐设施申请报废的,运营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九条 利用大型游乐设施举办流动式运营活动的,活动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情况书面告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申请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等。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利用大型游乐设施举办的流动式运营活动进行指导,加强流动式运营活动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大型游乐设施运行特点,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行区域周围,应当设置隔离护栏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在大型游乐设施运行中可能发
生坠物情况的区域,设置安全防护网;在运营场所公共区域内,设置人行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夜间运营的,在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通道、出入口设置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行特点,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的图案、文字、颜色,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运营单位还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显著位置粘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公示操作人员持证情况,使乘客了解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安全检验和持证作业等情况。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更换,确保张贴标志美观、整洁、醒目。
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一台大型游乐设施一档案”原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大型游乐设施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行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各项记录应做到数据准确、要素齐全、填写规范。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大型游乐设施运行记录管理,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等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五条 对大型游乐设施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经受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火灾、水淹、雷击、大风等自然灾害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并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经常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员、操作人员依法履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以及大型游乐设施运行等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安全管理员脱岗、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在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前向乘客告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