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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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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标兵奖每人奖励1000元;“优良学风班”每个获奖班级奖励500元;其他专项奖每人奖励500元。

(二) 院长奖学金 1.评选要求

(1)院长奖学金为综合奖,候选人从各学院专项奖获得者中产生。

(2)院长奖学金由各学院评选小组组织评选。评选标准应考虑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等。

(3)各学院应对院长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评分及排名,作为校长奖学金候选人的推荐依据。

2.奖励标准

院长奖学金名额按各学院参评人数的0.5%确定,每个学院名额不少于3人,每人奖励2000元。

(三)校长奖学金 1.评选要求

(1)校长奖学金为综合奖,候选人从各学院院长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校长奖学金分为年度“十佳学生”及校长奖学金提名奖2类,年度“十佳学生”荣誉称号为我校最高学生荣誉。

(2)校长奖学金由校级评委会组织评选。校级评委会按照参评

人数的数量确定各学院校长奖学金候选人名额,每学院名额不少于1人,全校限额50人。

(3)每年举办“十佳学生”评选答辩大会,评委由专家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从上述50名校长奖学金候选人中评选10名“十佳学生”,其余40名候选人获得校长奖学金提名奖。评选结果由三类评委分数按照一定权重生成。

2.奖励标准

“十佳学生”每人奖励10000元;校长奖学金提名奖每人奖励5000元。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每学年举行一次,学生从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具备参评资格。

第十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 (二)学生提交申请;

(三)各学院组织答辩大会,申请学生进行答辩; (四)学院公示并上报初评结果;

(五)校级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复核初评结果,报校级评委会; (六)校级评委会组织“十佳学生”评选答辩会。

第六章 公示和复议

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如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选小组提出复议,评选小组应在接受复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选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级评委会提出复议,校级评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该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校级评委会和各学院评选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广东商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广东商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广东商学院学生个人单项优秀奖评定办法》《广东商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奖励办法》(粤商院〔2010〕75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五篇)

学业标兵奖每人奖励1000元;“优良学风班”每个获奖班级奖励500元;其他专项奖每人奖励500元。(二)院长奖学金1.评选要求(1)院长奖学金为综合奖,候选人从各学院专项奖获得者中产生。(2)院长奖学金由各学院评选小组组织评选。评选标准应考虑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等。(3)各学院应对院长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评分及排名,作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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