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回收?涂装作业结束时,除集中供漆外,应将所有剩余的VOCs物料密闭储存,送回至调配间或储存间。
?使用走珠供漆系统时,换色过程宜将管内未使用的油漆回流至密闭分离模块或调漆模块,进行回收或回用,不同种类、颜色的油漆分开设置分离模块。
(十一)非正常工况?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三、末端治理
(一)电泳?宜采取合适的治理技术处理电泳车间废气。
?电泳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二)喷涂、流平?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宜采用文丘里/水旋湿法漆雾捕集+多级干式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漆雾捕集等装置,新建线宜采用干式漆雾捕集过滤系统。
?喷涂、流平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8小风量低浓度或不适宜浓缩脱附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
(三)烘干?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四)调配?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调配废气可与喷涂废气一并处理。
(五)线下清洗、涂胶、点补、注蜡?线下清洗、涂胶、点补、注蜡等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六)非正常工况?应记录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情况信息。
四、排放限值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24),有更严格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五、监测监控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
9971-202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1086-2024)等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六、台账记录
(一)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产品产量信息:主要产品名称及其产量、涂装总面积等,每天记录1次。
?原辅材料信息: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PVC胶、隔热防震涂料、胶黏剂、密封胶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VOCs含量检测报告,使用量,采购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按照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具体内容参见第3部分中的“三、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非正常工况:设施名称及编号、起止时间、VOCs排放浓度、
10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信息,记录频次为1次/非正常情况期。
11附件:常见有机化学品25℃下的饱和蒸气压参考表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4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839404142有机化学品名称甲醇乙腈环氧乙烷乙醇甲酸丙烯腈丙酮环氧丙烷醋酸甲酸甲酯异丙醇正丙醇乙二醇氯乙烯氯乙烷环戊二烯异戊二烯环戊烷丙烯酸甲乙酮(2-丁酮)四氢呋喃异丁醛正丁醛异戊烷N,N-二甲基甲酰胺(DMF)二乙胺甲酸乙酯乙酸甲酯异丁醇正丁醇丙二醇甲缩醛3-氯丙烯苯吡啶(氮苯)环己烯1-己烯环己烷二氯甲烷醋酸乙烯正己烷12饱和蒸汽压(kPa)16.67012.311气体7.9595.74415.22030.78871.9092.05578.0656.0212.7800.012气体气体19.11273.34542.3280.56812.05721.62024.96714.78791.6640.53329.99932.54428.8342.4380.8240.01653.10749.04812.6912.76311.84224.80713.01757.25915.3012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