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国境河流航行规则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航行和避碰
第三章能见度低(小于1km)时船舶航行 第四章信号
第五章救助和海损处理 附录一航标
附录二号灯号型技术条件 附录三海损事故记录
附录四术语定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中苏国境河流上的一切船舶,木排和浮动建筑物。
第二条为了保证安全航行,船舶、木排、浮动建筑物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和所有船舶驾驶员,必须持有和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一切船舶,日间必须悬挂本国国旗。此外,还可悬挂所属单位的旗帜。船舶应在明显处标明船名或船号,字体应与船舶大小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cm,字迹清晰,颜色鲜明。 第四条船舶和木排的技术状况、供应和装备以及船员配备,应合乎其所属一方的现行安全航行规定。
第五条为保证航行安全,船舶,船队和木排的尺度均要与航道尺度相适应,留有必要的剩余水深。 第六条本规则的附录,与本规则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航行和避碰第七条船舶应在航道范围内右侧航行。对驶、追越和通过作业的工程船时,必须及时按有关规定交换清楚避让信号。双方交换避让信号一致后,不准改变。对方没有及时发出或者没有回答避让信号时,应立即发出警告信号,并停止行驶。 第八条对驶规定
颁布日期:1988-04-01 执行日期:198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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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沿航道对驶时,应预先各自离开航道中心线,向右避让保持安全横距,左舷通过。同时还要执行下列规定:
①上航船必须在安全距离(距对遇船1.5km)以外,首先从左舷发出避让信号; ②下航船应立即从左舷回答避让信号。
2.对驶有困难时,上航船应预先采取避让措施,放行下航船。左舷放行时,向右避让后,在左舷发出避让信号;从右舷放行时,向左避让后,在右舷发出避让信号。 下航船应立即回答相应避让信号,并采取安全通过措施。
3.船船拖带木排下航时,首先在两船相距1.5km以外通过舷侧发出避让信号。对遇船应立即发出声号和相应的避让信号,并采取措施安全对驶。 第九条追越规定
1.追越时,追越船应从被追越船的左舷通过,并执行下列规定:
①追越船距被追越船至少50m,鸣笛两长两短声,然后从右舷发出避让信号; ②被追越船从左舷回答避让信号,同时减速和向前进方向右侧避让。
2.被追越船认为从左舷被追越有困难,允许右舷被追越时,可作为例外,同时发出“引起注意”声号和由右舷发出避让信号。追越船则应在左舷回答避让信号后,方可追越。
3.被追越船暂时不同意追越时,应立即发出警告声号,追越船未得到允许前不得追越。 第十条从支流河口和坞池口驶出的船舶,要避让沿干流航行的船舶。沿干流航行的船舶,在驶距支流河口或坞池口1km以外时,鸣笛一长声,沿河口或坞池口对面的航道边缘航行。 第十一条快速船(时速超过35km)不论顺流或逆流航行,与一般船舶相遇,由快速船选择通过的舷侧。对驶时在2km以外,追越时在1km以外,首先发出避让信号,一般船舶应即回答同意快速船的避让信号,并严格保持原航向,不许摆动,直至通过。快速船在与引排船队相遇时,由快速船选择对驶舷侧。
快速船与快速船只能左舷对驶。追越时只能在被追越船左舷通过。交换的信号和距离与一般船舶相同。
第十二条尾随行驶时,船舶前后间要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禁止:
1.禁止三艘机动船同时在同一航道正横线上行驶。
2.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航标附近和设有鸣笛标的河段内锚泊。
3.禁止船舶在靠或离码头、岸边、他船时或在航行中横切他船航路和在相遇船附近掉头。 4.禁止船舶、木排和其它浮动物自行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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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人力船和小型摩托船驶入航道。
第十四条机动船通过在航道上作业的工程船(挖泥船)时,顺流船应在1.5km以外,逆流船应在1km以外,鸣笛一长声,并减速行驶。在本条规定的距离内,工程船无论是否听到声号,同意通过时,鸣笛一长声。采取放行措施后,在允许通过的舷侧显示避让信号,即闪耀棚顶灯。机动船在收到允许通过的信号后,应回答相应的避让信号,方可通过。工程船暂不同意通过,应立即发出警告声号,夜间在桅杆垂直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日间在桅杆上垂直悬挂尖端向上的红色圆锥体两个,机动船应即停驶,等待同意后通过。 第十五条船舶通过控制河段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驶至设有控制通航信号台的鸣笛标处,鸣笛一长声,在收到允许通过的信号后方可驶入。 2.在仅设有鸣笛标的河段,驶至鸣笛标处鸣笛一长声。在无任何回答信号时方可驶入。如果发觉河段被占据时,应停驶等待。在河段内航行的船舶每隔两分钟鸣笛两长声,夜间还要用探照灯上下照射。如果发觉出口处有船驶来时,应立即鸣放警告声号。
第十六条船舶经过锚地、港区、停靠在码头的船舶和其它浮动设施、作业的工程船以及险堤、施工区、潜水作业区及小型机动船、人力船时,为避免浪损,均应以安全航速航行。
第三章能见度低(小于1km)时船舶航行第十七条只允许未装载危险品和设有技术状况完好的雷达、罗经的船舶航行。
第十八条快速船(排水状态)和拖带木排的船,只允许驶至就近的安全地点停泊。
第十九条船舶驾驶室除舵工外,还应有船长和驾驶员各一名。在进行目力和听力观察的同时,还应进行熟练和不间断的雷达观测。 第二十条在下列条件的航行规定
1.在航行河段宽度小于100m时,只允许单船上航航行;
2.在航行河段宽度100~200m时,只允许单船双向航行和顶推船队上航航行; 3.在航行河段宽度200m以上时,允许船舶和船队双向航行。
第二十一条同向航行的船舶和船队必须保持安全间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当时航速制动距离的5倍,或者等于船舶掉头所必需距离的2倍。
第二十二条航行船舶发现他船时,无论是否听到声号,都应当判定与他船是否有碰撞或刮碰危险。如有危险时,应预先采取避让措施,降到最低航速或停止航行。如果刮碰停泊在航道边缘的船舶时,航行船舶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信号第二十三条一切船舶和木排均应按本规则规定,夜间显示号灯,日间悬挂号型或号旗。在能见度不良的日间,也应显示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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