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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GB50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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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对各 种建筑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现水利水电部门通行的是除了按照工程规模的大小 划分其等别外,还按照水工建筑物的作用和重要性进行分级,再按照不同级别分别 制订其防洪标准。本条是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 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和《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 部分)》SDJ217-87(试行)两项标准中的表2和表2.0.5制订的。

6.2 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6.2.1 本条是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 分)SDJ12-78(试行)补充规定》和《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 滨海部分)》SDJ217-87(试行)两项标准中的表1、表2和表3.0.1的基础上制订的。 考虑到平原、滨海部分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有变化幅度,而山区、丘陵区部分只有 一个定值,两者不太协调。根据专门召开的原能源、水利两部专家咨询会多数专家 的意见,同一等别的水库枢纽的库容及效益指标都有一定的变化范围,与其相应的 设计和校核防洪标准也应有个变化范围的原则意见,经协商后拟订的。 关于山区、丘陵区与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划分的界限,是参照《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试行)第 1.0.2 条的规定,即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15m,上、下游水头差10m拟订的。 表6.2.1中所列土石坝1级建筑物校核防洪标准的上限为“PMF或10000年一 遇,”其含意是这二者是并列的:当采用水文气象法求得的可能最大洪水(PMF)较 为合理时(不论其所相当的重现期是多少),则采用PMF;当采用频率分析法所求得的 10000年一遇洪水较为合理时,则采用10000年一遇洪水;当所求得的PMF和10000 年一遇洪水二者的可靠程度相差不多时,则取二者的平均值或取其大者。

6.2.2 土石坝遭遇洪水漫顶,其后果严重,它的防洪标准一般应高于其它坝型,特 别是在其下游又有重要的城镇或工矿企业等设施,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重大灾 害,为保证下游的安全或具有较高的安全度,本条规定各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 可提高一级。其中“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 10000年一遇”。

6.2.3 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遭遇短期洪水漫顶,一般不会造成坝体溃决。但是,如 果1级建筑物的下游有重要设施,保证其安全是很必要的,对此,本条规定“如果洪 水漫顶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 部门批准,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

6.2.4 低水头或水库枢纽工程,下游没有重要的城镇或工矿企业等设施的,枢纽万 一失事,损失不大,对这类挡水和泄水建筑物,其防洪标准太高似无太大的必要。 本条规定“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校核防洪标准可降低一级”。

6.2.5 本条是参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 分)SDJ12-78(试行)补充规定》中第4条的规定,考虑到水电站分等指标的变化,经 与原能源、水利两部协商后制订的。其中设计防洪标准,根据两部专家的意见作了 适当的提高,校核防洪标准未作调整。

6.2.6 本条主要是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 分)SDJ12-78(试行)补充规定》中第5条的规定制订的。 6.3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

6.3.1 本条关于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的枢纽工程和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是按 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试行) 中第3.0.4条的规定制订的。

6.3.2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系统中的次要建筑物和面上的管网、渠系等工程,涉 及面广,各种建筑物在系统中的重要程度又不尽相同,其防洪标准难以统一规定,本 条原则规定应低于枢纽和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执行时,可根据各建筑物的具体 情况分析研究确定。 6.4 堤 防 工 程

6.4.1 江(河)堤、湖堤、海堤和蓄、滞洪区的围堤等,是为了保护防护对象的防洪安 全而修建的,它本身并无特殊的防洪要求,它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要求决 定。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分析选定。 蓄、滞洪区是拦蓄洪水的场所,它的围堤的防洪标准应按所在流域防洪规划的 要求分析确定。

6.4.2 考虑我国大多数堤防工程为土堤,加高、加固容易,而闸、涵和泵站等建筑 物、构筑物,一般为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改建和加固较困难,故本 条作出了“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 度”的规定。关于校核防洪标准未作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分析研究确定。

蓄、滞洪区堤防工程上修建的闸、涵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蓄、 滞洪区的使用要求分析确定。

6.4.3 潮汐河口挡潮枢纽工程,其防洪标准用潮位的重现期来表示。本条是参照《水 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试行)中第3.0.6 条及表3.0.6的规定制订的。

6.4.4 本条主要是参照航运部门的规定,为保障港区的防洪安全而制订的。 7 动 力 设 施

7.0.1 原水电部颁布的《火电厂设计技术规程》SDJ1-8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 范》SDJ49-83,以及国家计委、经委、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对火电厂的等级作了规定,但不统一。 根据火电厂建设规模的发展趋势以及电力部门的意见,按火电厂的装机容量将其划 分为表7.0.1中的四个等级。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大、 中型火电厂的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洪水,小型火电厂为50年一遇洪水,经与电 力部门多次协商,本标准对中型火电厂的防洪标准作了小的调整。

7.0.2 对于占主导地位的火电厂,一旦遭受洪水淹没而停电,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 为了保证在遇到较大的洪水时,仍可正常供电,本条规定“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 高”。

7.0.3 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是提供本厂生产的电源,为了保证该电厂的正常运行, 本条规定“其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执行时,可根据具 体情况分析研究确定。

7.0.4 国内目前尚无核电站防洪标准的专门规范。根据调查秦山、大亚湾核电站的 防洪堤工程,均按100年一遇洪水设计,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还要求在出现海 潮与台风迭加的最高潮位或历史上发生的最大洪水时,主厂房的外部标高不能被淹没 和破坏。核电站核岛部分的防洪安全十分重要,为了避免出现严重核泄漏或其它事 故,本条规定不论其规模大小,“必须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可

能最大潮位进行校 核”。

7.0.5 本条是在《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和《送电线路大跨越设计技术规定》 规定的基础上,征询电力部门专家的意见,对电压的等级和防洪标准进行调整制订 的。

高压和超高压变电所的等级和防洪标准,按与高压和超高压输配电线路一致的 规定,是经征询电力部门专家的意见制订的。

7.0.6 工矿企业专用高压输配电设施,是为该工矿企业服务的。本条规定其“防洪 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执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究 确定。

7.0.7 35kV以下的中、低压配电设施,一般是为城镇、乡村和工矿企业服务的,考 虑到这类设施的数量大,分布面广,提高防洪标准的难度较大。故本条规定其“防洪 标准,应根据所在地区和主要用户的防洪标准确定”。

7.0.8 火电厂储存粉煤灰的坝或库,与堆放工矿企业选矿残渣的尾矿坝或尾矿库没 有本质的区别,其等级和防洪标准,也应基本一致,本条是根据这种情况制订的。 执行时,可参照有关规定分析确定。 8 通 信 设 施

8.0.1~8.0.3 邮电系统目前颁布的各类通信工程的设计规范中,还没有关于通信设 施防洪标准的具体规定。本条根据邮电部门有关专家的意见,将通信设施分为公用 长途通信线路,公用通信局、所和公用无线电通信台、站等三类,并根据其重要程 度,分别划分为三个或二个等级。

通信设施担负着传递各种信息的任务,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设 施,应具有相应的防洪标准。本条各类通信设施各等级的防洪标准的规定,是参照 其服务对象的防洪标准拟订的。

为了保障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对于位于或经过易受洪水冲刷地区的杆、塔等 设施的基础,还应考虑遭遇相应洪水的冲刷深度;跨越江河、湖泊和经过蓄、滞洪 区的架空明线,应高出设计洪水位。本条对此均未作规定,执行时,可参照有关规 定确定。

8.0.4 除公用通信设施外,交通运输、水利水电以及动力等部门,也有一些专用或 特殊用途的通信设施。为了保障这些通信设施的畅通,也需要保证其防洪安全,本条 是针对这些通信设施作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与其服务对象相应的防洪标准 或特殊要求的防洪标准,也可参照8.0.1的规定,结合所服务部门的要求分析确定, 使遭遇设计规定防洪标准的洪水时,通信设施可畅通,专用部门可正常运行。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9.0.1 我国对文物保护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市)级三级。 如北京的卢沟桥、十三陵,陕西临潼的秦代兵马俑,广东曲江的“马坝人”等均为 国家级文物古迹;广东肇庆的阅江楼,南京的瞻园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 古迹等。本条文物古迹的等级,是根据其文物保护的级别的高低相应划分的。

文物古迹有耐淹和不耐淹之分。对于耐淹的文物古迹,防洪不是很重要的问 题。本条主要是针对不耐淹的文物古迹制订的。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文物古迹的防 洪标准的规定,表9.0.1是根据文物古迹的等级,参照类似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 并与旅游主管部门反复协商拟订的。

许多文物古迹一旦受淹损毁,往往很难恢复和补救。因此,本条还规定对于

特 别重要的又不耐淹的文物古迹,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执行时,可根据文物古迹 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确定。

9.0.2 旅游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新兴产业,也是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重点产业。旅游 设施的内涵是指为旅游者旅行、游览和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包 括旅游专用的短程公路、码头;旅游区景点、索道、道路设施;水、电、通信、接 待设施;旅游定点餐馆、饭店;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场所;晚间娱乐和其它旅游设 施等。

目前我国尚未对旅游设施制订过等级划分和相应防洪标准的专门规定。本条是 参照国家旅游局1991年5月公布的第一批国线景点资料,根据旅游设施的旅游价 值、知名度和受淹后的损失程度等,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国线相关景点是介于国 线景点与一般旅游设施之间的景点。各等级相应的防洪标准是本着“既要设防,又 要适度”的原则制订的。

9.0.3 许多文物古迹,同时也是旅游景点。这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本条规定应 根据其等级,按两者防洪标准中较高的选取,其目的在于使该防护对象具有较高的防 洪安全度,以保护文物古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防洪标准》(GB50201-94) 

水对各种建筑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现水利水电部门通行的是除了按照工程规模的大小划分其等别外,还按照水工建筑物的作用和重要性进行分级,再按照不同级别分别制订其防洪标准。本条是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和《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试行)两项标准中的表2和表2.0.5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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