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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塑料厂产品质量管理标准47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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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对质量事故其他责任者,依照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 拖延报告质量事故的,对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对责任人的处理,依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和塑料厂进行。

10.12 发生质量事故的所属单位应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避免类似质量事故再次发生。 12.13 生产办应加强质量事故统计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上半年或上年度质量事故汇总表(见附表)和质量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报质量处。质量事故汇总表上报前必须经塑料厂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质量事故的,也应进行零事故报告。

11 产品创优工作

11.1 塑料厂各单位应配合公司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工作,加强质量管理,实施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实施卓越管理,提高工程技术服务、产品和生产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争创全国质量管理奖、**公司质量管理奖。 12 质量考核、统计管理 12.1 质量统计

12.1.1 各单位应严格进行产品质量统计和考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对各项质量指标进行统计、上报。

12.1.2 塑料厂厂内质量报表分周报、月报等。

12.1.3 质检车间、各相关车间周报于每周一12:30前报生产办,主要反映一周的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

12.1.4 质检车间质量月报于次月5日前报生产办。 12.1.5 其他临时报表按生产办的要求进行上报。

12.1.6 生产办每月对各单位产品质量统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12.1.7 生产办负责向公司质量处上报各类质量报表。 12.2 质量考核

12.2.1 塑料厂生产办要制订质量专业奖惩考核细则,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取得显著成果的小组予以奖励。出现质量事故要追究责任。

12.2.2 生产办负责制订年度塑料厂质量专业考核指标,每月对塑料厂产品质量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2.2.3 生产办定期进行质量专业检查,并按塑料厂《专业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单位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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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3 质量监督管理

13.1 生产办每年年初下达塑料厂年度《半成品、成品及化工原材料抽检计划》,定期对化工原材料、产品(包括中间产品)进行抽查分析,统计分析准确率,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对检验分析准确率的考核。

13.2 质检车间要认真配合各级部门对塑料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做好接待、抽样工作。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抽检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3.2.1 验证承检人员及承检机构的资质证明,包括承检单位介绍信、抽检任务计划通知书、抽检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承检机构认证(认可)技术范围等。

13.2.2 按照质量抽检规定和要求,配合抽检采样。除抽检规定的留样外,另留一份样品,并对自留的一份备查样品进行全项分析。

13.2.3 需要填报的抽检信息材料,须经生产办和主管领导审核后,交付承检人员,并留副本或复印件,生产办负责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13.2.4 承检单位出具的质量抽查检验报告及质量抽检相关的信息资料由生产办统一归档保存。

13.3 对上级抽检的产品,塑料厂要对近期的生产和质量情况进行确认,做抽检产品的全项检验。对抽检的结果,要适时进行分析和总结。

13.4 对上级抽检单位出具的质量抽查结果有异议的,生产办应向质量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检或仲裁检验。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办要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追回不合格产品,三天内写出质量不合格整改报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15 生产许可证管理

15.1 塑料厂生产办根据质量处安排,针对申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掌握审核的条件和依据,按要求填报《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相关单位配合提供资料。各单位做好现场审核的准备工作,对现场审核查出的问题在限期内整改。

15.2 获证后,生产办每年组织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表,上报公司质量处。

16 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单)的管理

16.1 开具质量检验单前,必须将分析数据和产品标准逐一核实,确认符合产品标准后方可开出。在开具质量检验单时,应严格统一使用与现行标准相同的产品名称、牌号。需要使用商品名称时,可在产品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其商品名称。产品质量检验单(或产品质量合格证)通过LIMS系统自动生成,条件不具备的情况或特殊情况下可以手写。

16.2 质检车间负责塑料厂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单)的设计、开出和签发,生产办负责审核、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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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质检车间负责产品交接过程中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单)的管理。 16.4 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单)须经审核无误后,由授权人进行签发。

16.5 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单)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批号、数量、日期和产品执行标准等内容,并加盖“检验专用章”。

16.6 质检车间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检验专用章”等印章,印章磨损、字迹不清或遗失时向原发放部门申请重新发放,不得私自超越权限刻制印章。遗失时及时报塑料厂生产办。 16.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产品质量检验单(产品质量合格证)。质检车间负责保管留存的产品质量检验单(产品质量合格证),出现被调换、涂改、或提供不出留存的产品质量检验单(产品质量合格证),将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产品质量检验单(产品质量合格证)保存期为三年。 17 质量教育管理

17.1 各单位每年年初向生产办、人事(组织)科报当年度质量教育计划,并按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实施。

17.2 生产办负责培训需求的调研、汇总、分析、归纳、上报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并上报人事(组织)科;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年度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完成塑料厂的各项质量教育培训任务。

17.3 生产办负责确定、选派质量专业相关人员外出学习和培训。

17.4 各单位记录专题质量教育内容、受培训人情况及考核成绩,并负责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价,具体执行《塑料厂员工培训管理标准》。

17.5 质检车间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技术比武和劳动竞赛。 18 相关记录

SJ 73-001-2019 质量信息反馈单 J 77--005--2019 质量事故报告单 J 77--008—2019 质量事故汇总表 J 77--007—2019 标准实施评审表 SJ 73-016-2019 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19 相关文件

《**化工产品质量管理标准》 《现场管理标准》 《文件管理标准》 《塑料厂记录管理标准》 《塑料厂工艺卡片管理标准》 《产品防护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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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厂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和管理标准》 《塑料厂不合格品管理标准》 20 检查与考核

由生产办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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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质量信息反馈单

SJ 73-001-2019 填报日期 填报单位 信息内容及原因分析: 填报人签名: 上报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 生产办意见: 签名: 日期: 第 1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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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WHS4701—2019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对质量事故其他责任者,依照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质量事故的,对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公司管理人员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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