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服务告
知书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2、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二条: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资格管理和”。 二、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具备的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植地. 国外林木引种隔离试种苗圃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隔离试种苗圃应当建立和完善隔离试种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种植地基本情况、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情况(试种种类、数量和隔离时间等)、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防治情况、出圃时的检疫情况,以及隔离试种种类的出圃批次、时间、数量、去向等。
三、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2、《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原件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材料(引
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
4、种植地点、种植数量、种植类型、种植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核销材料
5、申请人应当在签订的贸易合同、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6、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的有关材料——具有监控设备、危险物品存放警示标志、苗圃进出入口车辆消毒池、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发票及照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引进种植的);——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属于展览引种的);——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进的);——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说明材料(引进需风险评估或者首次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的)
7、首次引种的疫情检测报告(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需再次引进的) 四、 办理程序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审查办理;
3、现场踏勘(a)现场与报送材料是否一致;b)具有监控设备、
危险物品存放警示标志、苗圃进出入口车辆消毒池、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全)
4、审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5、决定: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 收费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