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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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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分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 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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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 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

第八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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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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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通过公司双方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与控股股东财务部门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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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以上非关联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要对表决进行回避。在公司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

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

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和公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章程》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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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人网站完全手册v0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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