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整顿规范
非煤矿山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3 【实施日期】2016.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整顿规范非煤矿山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整顿规范非煤矿山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
石柱县整顿规范非煤矿山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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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战略,强化资源管理,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
生产条件。根据县政府第28次专题研究非煤矿山企业整顿规范管理的会议要求,严格非煤矿山资源管理,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开发,确保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战略,按照“保护与开发、治标与治本、依法依规”的原则,强化非煤矿山资源管理,打击取缔非法违法采石、加工行为;整顿规范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确保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开发,实现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顿规范工作内容 (一)整顿规范矿产资源管理
1.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加工等生产行为的依法予以打击取缔。要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严厉打击取缔。
2.严禁以会议纪要、大型工程项目建设为由而设置临时取石点、取沙点。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监管到位。
3.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以及全县旅游景区沿线附近,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不得新设采矿权。要对现有全县旅游景区沿线附近的非煤矿山企业,严格实行采矿权管理,采矿权到期后,不得再延续采矿权。
4.迁址新建、整合或增划资源的非煤矿山企业,不符合发展规划、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新建矿山或新增划矿产资源手续。
5.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本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环境治理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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