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法〔2009〕36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发布并正式施行。为使各级质检部门正确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解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范围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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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质检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总局“三定”规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职责。
二、关于食品安全法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一)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二)与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的关系。
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同一事项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准;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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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执行。
2.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等食品的监管工作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特殊食品的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关于食品安全工作体制
(一)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加强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不断强化生产者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完善监管制度,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对其生产的食品的主体责任,促使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和“三定”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既对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也对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三)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处理好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健全与卫生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和沟通协作机制,着重划分好与农业、工商等部门的上下段监管工作界限。
(四)各级质检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并积极争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由卫生部组织开展。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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