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
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18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0 【实施日期】200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的通知
(乌政办[2007]18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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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和《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为方便单位和居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7年11月1日起由城市供水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做好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收费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及商业摊位等)和城市居民(含流动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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