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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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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信息、工作交流等各类信息),上报的信息应具有实质性容,用语准确,格式规,并经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负责人审核把关。各级“一网一平台”操作人员对下级机关上报的信息要及时审核处理,符合要求的及时逐级上报省局,省局操作人员要及时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布。

四、日常巡查

(二十一)巡查方式。采用网上巡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定向巡查与非定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网页浏览、关键词搜索、现场检查、经济户口信息比对等途径,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展全面巡查,实施动态监管。

(二十二)巡查重点。网络巡查监管的重点对象是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设的交易型(B2B、B2C、C2C等网络交易平台)、重点商品信息发布(特别是提供医疗、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工产品、品牌服饰、电子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商品信息服务的专业广告)、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以及其他需重点监管的商品经营主体的(网页)。

(二十三)信用监管。积极探索实施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定完善信用指标体系,全面归集各类信用信息。根据守法诚信情况,将网络经营主体划分为A级守信主体、B级警示主体、C级失信主体、D级严重失信主体。建立健全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机制,根据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度和行业风险度以及监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巡查频率,制定分类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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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实现科学有效监管。

(二十四)巡查容。重点检查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以及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履行《办法》赋予义务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是否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已登记网络经营主体是否按照规定在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标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身份进行审查,并加载真实合法身份信息证明标记,是否制定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营者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广告、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商品或提供禁止性服务等违章行为;经营者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

(二十五)巡查记录。网络商品交易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如实、全面地记录本次巡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以及处理措施等,以随时更新完善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必要时应截取有关页面制作成图片文件,作为巡查结果附件上传。

(二十六)结果处理。对巡查中发现存在违章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相应做出提示、警告、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并加强后续跟踪回访检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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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到位。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做好相关证据的采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立案查处。

(二十七)行政指导。采取提醒、建议、引导、警示、告诫、约谈等方式,积极指导、监督辖区网络交易平台与网店经营者签订网络服务协议,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经营资格审核登记、签订经营协议、自然人实名登记、商品准入、交易安全保障、投诉举报处理、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商品和服务信息检查监控、不良信息报告处理等制度,完善自律措施,规经营行为。要督促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二十八)培育扶持。与辖区重点建立定期联络制度,经常上门走访,了解经营情况,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同时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建言献策,整合各方资源,提供帮扶建议,引导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培育行业门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网络创业,鼓励行业自律,促进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五、执法办案

(二十九)执法重点。及时发现和查处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存在的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广告、无照经营、欺诈交易、不正当竞争、销售劣质和违禁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传销以及未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等不履行《办法》规定义务的违章行为,有效净化网络市场环境,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三十)执法规。依法办理网络商品交易案件,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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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工作(包括检查、保全、固定、提取、确认和保存、运输等),做到程序严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措施得当,案卷资料规,并按照规定发布有关案件信息。对按规定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其他地区工商机关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查处。

(三十一)执法方式。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要注重社会效果,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预防与惩戒相结合、整顿与规并重,对轻微行为,采取提示、告诫、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督促改正违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接入服务,直至关闭该。

(三十二)案件登记。及时收集本级工商机关查办的网络商品交易案件信息并建立登记台帐,记录案件来源、企业、行为、主办人、结案时间、查扣物资、案值、罚没款数等容,并及时录入监管信息系统的案件信息中,同时积极选择上报典型案例,每市每年报送不少于2件。

(三十三)申诉受理。多方位开辟网络消费维权渠道,对群众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网络商品交易申报举报和案件线索,按照工商系统部机构职责分工及时分流,认真调查,积极处理,按要求及时向交办、移交单位和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并建立申诉举报和案件线索受理记录,详细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员、申诉举报容、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情况等,并做好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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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标准

监管信息、工作交流等各类信息),上报的信息应具有实质性容,用语准确,格式规,并经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负责人审核把关。各级“一网一平台”操作人员对下级机关上报的信息要及时审核处理,符合要求的及时逐级上报省局,省局操作人员要及时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布。四、日常巡查(二十一)巡查方式。采用网上巡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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