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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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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化、程序化、现代化建设,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规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推动全省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

一、组织领导

(一)保障措施。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强化人员、经费、物资等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列入对辖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容。

(二)职责分工。各级工商机关相关机构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管理机构(网络监管机构)负责辖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基层工商所具体负责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建档、巡查和指导,监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查处有关网络违章经营行为。

(三)人员配备。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应分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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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配备一名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和信息化技术的专职或兼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并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四)工作部署。每年度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进行部署。实施重点突破和典型引路,积极开展监管工作试点,培育辖区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和网络经营主体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展开。

(五)设备配置。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要分别配备至少一台性能较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专用计算机,并开通互联网(或安装无线上网卡),同时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相关器材,还要适应查处网络商品交易案件的需要,根据本地条件购置相应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以保障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巡查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的高效开展。

(六)督促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经常基层一线,对辖区单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开展深入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七)部门协作。各级工商机要加强与辖区公安、通信管理、联通、移动、电信、铁通、网络技术服务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提高监管效能。

二、学习宣传

(八)业务学习。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以案说法、集体讨论、经验交流、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以电子商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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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网络商品交易执法办案、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操作应用等为主要容,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升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能力和水平。将总局《办法》纳入年度学法普法计划,组织开展全员学习,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

(九)社会宣传。各级工商机关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向辖区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广泛宣传《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使其了解网络经营行为规和法律责任,引导其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有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报道本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动态和成效,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消费教育。积极向消费者普及网络购物和网络交易安全知识,并根据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高网络消费维权意识,引导科学安全网购,促进网络交易发展,保障网络消费安全。

三、软件应用

(十一)系统操作。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应详细掌握“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和“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网一平台”)的各个组成模块及其功能,并能够熟练操作使用“一网一平台”开展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导入、搜索、建档、巡查、办案和信息报送审核、通知收发等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以网管网”,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十二)系统维护。各级“一网一平台”操作人员要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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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保管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登录用户名及密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外网隔离规定,确保有关资料数据安全。做好网络技术支持、保障和系统、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外网进行清理杀毒,保持系统运行正常。

(十三)定期登录。各级“一网一平台”操作人员在每个工作日至少登录“一网一平台”一次,查看上级通过系统发布的动态、通知、通报、等信息,及时处理有关业务和反馈有关情况,实现全省一体、上下联动、高效运作。

(十四)数据导入。各市局应及时将本地经济户口数据库中的新增和变更数据导入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原则上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导入数据要准确、全面。辖区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完成本地经济户口数据的认领排查和搜索建档工作。

(十五)搜索监测。县级工商局或工商所网络监管人员要运用系统提供的搜索引擎对导入的经济户口数据进行搜索监测,至少每两个月对新导入经济户口数据全部搜索一次,每年3月底前对以往导入的经营主体全部搜索一次。各工商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搜索监测数据及时进行认领排查和录入建库。同时,要结合登记注册、日常巡查、年检验照、申诉受理、案件查办、实地走访、部门提供等途径,全面摸清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数量、类别、规模等情况。

(十六)主体建档。基层工商机关要将通过上述途径收集的辖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经营主体(具体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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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电子支付、虚拟空间租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全部在系统中建立经济户口档案(包括官网、平台、网页、网店等类型),准确、全面记录名称、网址、类型、IP地址、ICP/ISP许可证号、主办者、经营围、服务器机房地址、经营地址(住所)、接入服务提供商、开办日期、联系方式、电子等数据信息,同时建立辖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和企业官方的分类管理书式登记台帐。

(十七)数据管理。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不断维护完善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数据项目不完整不准确的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正,经营主体情况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予以更新,对新发现的尚未建档的网络经营主体要及时录入,(网页)已关闭或停止使用的要及时注销,以确保网络经营主体建档数据信息准确、完整、有效。

(十八)平台报送。监督辖区平台经营者索要和审查网店身份资料,建立网店档案和登记台帐,详细记录网店的登记信息或其、住址、号、联系、电子等实名登记信息,并通过系统及时报送网店登记资料和有关统计资料,网络监管人员要及时将其导入数据库。

(十九)统计分析。网络监管人员在每个月末对辖区各单位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巡查、建档、营业执照信息公示、自然人经营者身份信息标记、网络案件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监管系统向基层通报。

(二十)信息发布。各地要主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包括图片信息、工作动态、典型案例、警示信息、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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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信息、工作交流等各类信息),上报的信息应具有实质性容,用语准确,格式规,并经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负责人审核把关。各级“一网一平台”操作人员对下级机关上报的信息要及时审核处理,符合要求的及时逐级上报省局,省局操作人员要及时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布。

四、日常巡查

(二十一)巡查方式。采用网上巡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定向巡查与非定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网页浏览、关键词搜索、现场检查、经济户口信息比对等途径,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展全面巡查,实施动态监管。

(二十二)巡查重点。网络巡查监管的重点对象是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设的交易型(B2B、B2C、C2C等网络交易平台)、重点商品信息发布(特别是提供医疗、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工产品、品牌服饰、电子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商品信息服务的专业广告)、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以及其他需重点监管的商品经营主体的(网页)。

(二十三)信用监管。积极探索实施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定完善信用指标体系,全面归集各类信用信息。根据守法诚信情况,将网络经营主体划分为A级守信主体、B级警示主体、C级失信主体、D级严重失信主体。建立健全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机制,根据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度和行业风险度以及监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巡查频率,制定分类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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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实现科学有效监管。

(二十四)巡查容。重点检查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以及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履行《办法》赋予义务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是否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已登记网络经营主体是否按照规定在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标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身份进行审查,并加载真实合法身份信息证明标记,是否制定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营者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广告、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商品或提供禁止性服务等违章行为;经营者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

(二十五)巡查记录。网络商品交易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如实、全面地记录本次巡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以及处理措施等,以随时更新完善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必要时应截取有关页面制作成图片文件,作为巡查结果附件上传。

(二十六)结果处理。对巡查中发现存在违章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相应做出提示、警告、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并加强后续跟踪回访检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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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到位。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做好相关证据的采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立案查处。

(二十七)行政指导。采取提醒、建议、引导、警示、告诫、约谈等方式,积极指导、监督辖区网络交易平台与网店经营者签订网络服务协议,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经营资格审核登记、签订经营协议、自然人实名登记、商品准入、交易安全保障、投诉举报处理、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商品和服务信息检查监控、不良信息报告处理等制度,完善自律措施,规经营行为。要督促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二十八)培育扶持。与辖区重点建立定期联络制度,经常上门走访,了解经营情况,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同时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建言献策,整合各方资源,提供帮扶建议,引导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培育行业门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网络创业,鼓励行业自律,促进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五、执法办案

(二十九)执法重点。及时发现和查处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存在的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广告、无照经营、欺诈交易、不正当竞争、销售劣质和违禁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传销以及未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等不履行《办法》规定义务的违章行为,有效净化网络市场环境,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三十)执法规。依法办理网络商品交易案件,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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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工作(包括检查、保全、固定、提取、确认和保存、运输等),做到程序严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措施得当,案卷资料规,并按照规定发布有关案件信息。对按规定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其他地区工商机关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查处。

(三十一)执法方式。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要注重社会效果,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预防与惩戒相结合、整顿与规并重,对轻微行为,采取提示、告诫、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督促改正违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接入服务,直至关闭该。

(三十二)案件登记。及时收集本级工商机关查办的网络商品交易案件信息并建立登记台帐,记录案件来源、企业、行为、主办人、结案时间、查扣物资、案值、罚没款数等容,并及时录入监管信息系统的案件信息中,同时积极选择上报典型案例,每市每年报送不少于2件。

(三十三)申诉受理。多方位开辟网络消费维权渠道,对群众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网络商品交易申报举报和案件线索,按照工商系统部机构职责分工及时分流,认真调查,积极处理,按要求及时向交办、移交单位和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并建立申诉举报和案件线索受理记录,详细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员、申诉举报容、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情况等,并做好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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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标准

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化、程序化、现代化建设,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规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推动全省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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