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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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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规范电厂环报工作,依法保护环境,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及对我厂进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项考核的原则,做好我厂节能减排工作。根据过去一年来运行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特对我厂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便从源头做好环境保护。

总则

1.1火力发电厂的脱硫设施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实现清洁生产的关键环节,是电力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二氧化硫达标排放,各级人员应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脱硫设施的管理,做好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监督、考核等工作,切实把脱硫设施运行好、维护好、管理好,要加强对入厂煤含硫量的和石灰石粉质量的控制,实现全厂清洁生产、全面达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1.2脱硫设施投运率不得低于机组正常发电时间的95%,二氧化硫排放达到环保局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

1.3计划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时,应提前15日上报安健环部,并尽可能与机组检修同步进行;因脱硫设施维修需要暂停脱硫设备时(超过几小时?),发电部应在24小时内上报安健环部,由安健环部向省、市环保局报告。脱硫设施停运时间超过7天的,机组必须同步停运。

1.4完善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存贮,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至少贮存6个月以上的历史数据。

1.5对擅自停用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

的行为,以及拒报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没有认真填写脱硫设施运行台帐的,将严格考核。

2 脱硫设施运行管理

2.1发电部负责脱硫系统的运行工作,设备管理部负责系统检修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作好脱硫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

2.2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无故擅自停用脱硫设施。

2.3发电部应保证脱硫设施与机组并网同步投入运行,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调节脱硫系统各运行参数,投运率不得低于机组正常发电时间的95%。为满足二氧化硫排放的要求,各机组脱硫系统的脱硫效率应不低于设计值。

2.4发电部、维护单位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管理部协调维护单位及时积极消除存在的缺陷,因消除缺陷不及时,致使脱硫系统停运的,安健环部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5如有特殊原因或紧急事故需停运脱硫系统时,当值值长应在1小时内向发电部部长、设备管理部部长、安健环部部长及厂领导汇报停运时间及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

2.6发电部锅炉值班员按照厂运行管理规定,做好脱硫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工作,设备管理单位保持脱硫设施及生产现场的干净整洁,发电部要对石灰石粉卸料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装卸过程中产生扬尘或洒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7发电部锅炉专业应建立除尘、脱硫系统运行日志。日志应每天和锅炉主设备记录同时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当班脱硫系统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故障处理;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烟尘、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等的排放浓度);、旋转给料阀开度;石灰石粉仓出口瞬时流量、石灰石粉流量总累积;布袋除尘器除尘室差压、烟气含尘浓度;机组负荷;燃煤消耗量及硫份;粉煤灰和炉渣产生量等情况,随时准备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核查。要求除尘、脱硫设施有关记录按月成册归档,并由专人保管。

2.8计划经营部要做好石灰石粉入厂管理,石灰石粉进厂后要及时采样并送到化学试验班进行分析。送样时要将样品采制时间、来粉厂家等一并告诉化学。化学试验班接样后要立即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出来后要及时告诉当值值长和计划经营部,然后再出报表做为石灰石折算价格和计算脱硫吸收剂消耗量的依据,并且做好记录归档保存。

2.9设备管理部化学试验班每天做一次入炉煤分析,并向相关专业提供我厂入炉煤分析数据,每月做好记录归档保存。

2.10当值运行人员发现石灰石质量有问题时,要及时采样、化验人员要及时化验,应便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二氧化硫排放合格。

2.11计划经营部应保证脱硫用石灰石氧化钙含量不低于45%,并做好石灰石粉的厂家、价格、入厂数量、入厂时间等记录,并要厂家提供该厂石灰石粉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以备核查。

2.12脱硫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影响脱硫系统稳定运行的技术、设备、管理问题,进行认真地分析和总结,并及时进行整改,争取使脱硫系统投运率达到100%。

3 脱硫设施检修管理

3.1负责维护检修脱硫系统的单位、要认真做好脱硫设施的检修维护工作,按照一类缺陷处理,当接到脱硫系统有缺陷时要在15分

钟内进入现场进行处理,如需更换备件时要及时和有关人员联系。并保持对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及环保局联网监测CEMS系统的维护到位。

3.2对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及环保局联网监测CEMS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由设备管理部热工专工负责协调,当上述设备有故障时应及时和运营商联系处理。发电部和维护公司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加强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日常巡检、维护保养:设备管理部热控专业对在线监测设备要定期校准、校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并至少贮存6个月以上的历史数据。

3.3脱硫设施的大、小修原则上同主机同期进行。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主机检修计划制定脱硫系统大、小修计划,有针对性的制定脱硫系统的检修项目。

4考核

4.1脱硫设施因故停运或SO2浓度指标连续不合格超过半小时,当值值长必须通知责任单位立即处理,超过1小时必须汇报发电部部长、设备管理部部长、安健环部部长及厂领导。脱硫设施投运率按月进行统计,因设备故障投运率低于95%,根据责任每低于1%考核安全生产部50元,考核维护单位500元。

4.2发电部要做好脱硫设施的工作日志及相关记录,做好脱硫设施投运率统计,如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每次扣发电部50元。

4.3脱硫设施因故障修理超过8小时(包括机组大小修)安健环部要及时向省市环保监控中心报告,如未上报,每次考核50元。

4.4为保证SO2浓度和排放总量合格,入炉煤的含硫量应控制在

0.8%以下,如当月入厂煤含硫量超过0.8%数量大于当月总进煤量的10%以上,考核燃料部500元。如全月燃煤加权含硫量超过0.8%,考核计划经营部300元、燃料部500元。

4.5计划经营部要加强对石灰石粉的验收,每发生一次石灰石粉氧化钙含量低于45%,考核计划经营部100元,如因石灰石粉浓度低于45%或因石灰石粉水分或其它问题;造成SO2浓度超标,2-4小时考核300元;4-8小时考核500元;8-24小时考核1000元;24小时以上考核2000元。

4.6因设备故障,造成SO2浓度超标,考核设备部;2-4小时考核300元;4-8小时考核500元;8-24小时考核1000元;24小时以上考核2000元。

4.7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要认真维护,确保其稳定运行,如因系统故障使指标上传不准确,每超过一小时考核设备部热控专业50元考核维护单位100元。因在线监测设备管理不到位,在环保部门检查时提出属管理维护问题每次考核设备管理部、维护单位500-1000元。

本办法实施后,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为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规范电厂环报工作,依法保护环境,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及对我厂进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项考核的原则,做好我厂节能减排工作。根据过去一年来运行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特对我厂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便从源头做好环境保护。总则1.1火力发电厂的脱硫设施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实现清洁生产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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