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办法(2002修正)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0903C001 【发布日期】2002.09.11 【实施日期】2002.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
察院工作联系的办法
(1993年7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
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工作联系,保证宪法 、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推进本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 1 / 2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与区人民政府正、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和“一府两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两次:第一次会议一般于区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举行,相互通报年度工作打算,商议全年需由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的议题,共同商议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代表书面意见等事项;第二次会议一般于每年年底举行,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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