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昭政发[2008]52号 【发布部门】昭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3 【实施日期】2008.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昭政发[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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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8〕2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农业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家坝水电站水库云南淹没区、影响区(浸没、坍岸、滑坡及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城镇(含乡级集镇)迁建新址占地区范围(以下简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的移民人口。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镇化进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事求是地确定移民安置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 2 / 4
第二章 移民补偿补助
第五条 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宅基地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不可搬迁设施处理补偿费、室内照明饮水补助费、农村移民能源设施建设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建房困难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等补偿补助与确定的移民安置方式相对应。
第三章 生产安置人口的安置
第六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土地被征用,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原有土地资源基本或全部丧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红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业人口。
第七条 生产安置人口的安置方式为县内农业生产安置(集中和分散)、复合安置、城镇化安置、养老保障安置、自行安置及外迁生产安置6种安置方式。
(一)移民根据自身条件,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如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养老保障安置条件的,则可选择与养老保障安置组合安置。 (二)安置方式经移民自愿选择,公证并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第八条 县内集中农业生产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实行统一规划移民安置点,统一配置生产用地和宅基地的安置方式。 3 / 4
(一)耕地配置标准:每人1亩(水田占70%、旱地占30%)。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移民安置居民点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四)移民户按标准配置生产用地后,若实际被征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有剩余的,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不计发到户。
第九条 县内分散农业生产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在本县内自行联系并落实生产生活用地的安置方式。分散农业生产安置原则上在本组、本村、本乡镇安置,也可在县内其他地方安置。跨县自行分散或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参照本条执行。 (一)耕地配置标准:每人1亩(水田占70%,旱地占30%)。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移民户房屋自行建设或购置房屋的,其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计发到户。原居住房不需要动迁的,不配置宅基地,且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等不计发。移民户房屋自行建设的,各县可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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