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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规范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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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规定

1.0.1分户验收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竣工图已编制完成并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一致,设计变更手续齐全。 7、成品住宅已进行交接验收,责任明确。

注:成品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层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交接验收是指成品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1.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括: 编制依据、组织机构及各方职责、准备工作、检查验收项目、检查点布置图、检查验收一般规定及检查内容、标识管理及填写等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非成品住宅在室内每个房间地面距纵横墙体500mm和房间地面中心点用十字交叉线标出净高测量点,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成品住宅参照非成品住宅进行实测实量,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1)》中注明实测点位置。

5、确定检查单元:室内以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公共部位以每栋楼的每个单元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可单独为一个检查单元。

6、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设置《工程竣工铭牌》及《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

1.0.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4分户验收所用的仪器和计量应经计量核定合格。 1.0.5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户验收标准及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现有国家规范和标准。

2、检查项目应符合《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3、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9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4、分户验收记录完整。 1.0.6分户验收时应形成下列资料:

1、分户验收过程中,每户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2、公共部位按照检查单元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3、单位工程全数验收完毕,汇总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此表应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4、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1.0.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 2、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3、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对单位工程进行工程验收。

4、当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低于2.40m,局部(指梁底等)净高低于2.10m;室内净高允许偏差值超过-50 mm时,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分户验收结果表》中明确告知业主,并积极与业主协商处理。 2、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2.0.1 验收内容:室内净高、净开间、进深的测量; 室内楼梯等。 2.0.2 质量要求:空间尺寸的允许偏差值和允许极差值应符合表2.0.2规定 表2.0.2 空间尺寸的允许偏差值和允许极差值 验收 内容 室内净高度 -20 ±15 10 允许偏差值(mm) 允许极差值(mm) 20 室内净开间、进深 室内楼梯踏 20 GB50203 GB50204 GB50210 GB50209 参照标准、备注 GB50203 GB50204 GB50209 步相邻高差、宽度差 梯段净高 2.20m GB50352 室内楼梯 室内楼梯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0.3 检查方法及数量: 1、空间尺寸等检查前应根据户型特点确定测量方法,并按照设计要求确定空间尺寸、室内楼梯踏步尺寸等的推算值。 2、室内净高,采用激光测距仪或其它测量工具,每个房间抽测量不少于5处,测量部位一般宜为房间四角距纵横墙500 mm处及房间几何中心处。 3、室内净开间、净进深,采用激光测距仪或其它测量工具,每个房间抽测量不少于2处,测量部位宜在距墙角500 mm(纵横墙交界处),无墙体则测柱间净距(距柱边处各测1处)。 4、室内楼梯,采用卷尺测量工具,每户应全数测量,每一踏步不少于一处,测量部位宜在楼梯踏步的几何中心处。 相关说明: (1)室内净高推算值根据设计层高扣除楼板、天棚饰面层、地坪找平层及面层等厚度后计算得出。 (2)室内净开间、净进深计算时,应根据建筑平面图结合施测点位的设计饰面层厚度得出施测点位的设计推定值,当饰面层作法发生变更时应出具设计单位签认的技术核定单或设计变更等技术资料。 (3)对于室内开间不规则的房间(如弧形、多角形等)净开间可不做测量(设计和合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于卫生间等地面设计要求找坡的房间,室内净高测量后可不做净高极差的计算,但应保证地面找坡高处净高数据符合净高推算值。 3、室内地面、墙面、顶棚质量 3.0.1验收内容:楼地面,室内墙面、顶棚面层外观质量和面层与基层粘结质量。 3.0.2 质量要求:楼地面、室内墙面、天棚等面层外观质量和粘结质量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3.0.2楼地面、室内墙面、天棚质量 验收 内容 面层外观质量 基层质量 面层与基层粘结质量 水泥砂浆找平层的强求。 参照标准、备注 GB50209 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度等级须符合设计要JGJ/T304-2013《住宅室内装饰地面找平层 DB51/T 5060 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墙面抹灰层 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DB51/T 5060-2013 抹灰层的强度等级必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须符合设计要求 面层应洁净、单块板块局部空鼓面平整、无明显积不大于单块板材面板块楼地面 色差,接缝均积的20%,且每自然间匀,板块无裂不多于总数的5%可不缝、掉角、缺 计. 棱等缺陷 不应有爆灰、空鼓面积不大于400 裂缝、阴阳角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应顺直,表面2处可不计。 室内墙面 应光滑、洁 净;(含裱糊、涂料、饰面砖、木饰面等精装饰面) 不应有爆灰、 裂缝、表面应室内顶棚宜采用免粉光滑、洁净 刷工艺,顶棚如采用砂室内顶棚 (含涂料饰浆抹灰,则必须与基层面、拼装式吊粘结牢固,不得出现空顶等精装饰鼓开裂现象 面) 备注: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0.3 检查方法及数量: 1、外观质量检查,地面质量以目测高度1.5m左右,俯视地坪检查;墙面质量检查应距800mm—1000mm处;逐间全数检查。 2、面层与基层粘结质量,用小锤轻击,沿自然间进深和开间两个方向,均匀布点,逐点敲击,对板块阳角处应全数检查。 4 门窗、护栏和扶手、玻璃安装工程 4.0.1验收内容: 外窗台高度、门窗防脱落、门窗开启性能、配件质量、排水性能,进户门质量;护栏高度等安装质量。 4.0.2质量要求:外窗台高度、门窗防脱落等质量要求应符合表4.0.2规定 表4.0.2 外窗台高度、门窗防脱落等质量要求 检 验 验收 验收要求 参照标准、备注 GB50210 GB50209 用技术规程

项 目 内容

GB50352 GB50096 GB50210 GB50327 GB50210 GB50327 JGJ113 GB50096

窗台或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0.90m

外窗台高度

且不得有负偏差。 推拉窗防脱 门 窗

落装置、门

推拉窗不得脱落,门窗应开关灵活、

关闭严密,无倒翘

窗开启性能

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

门窗配件 足使用要求,配件应有可靠的防锈措

施。

安全玻璃使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非安全玻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

进户门质量

启的户门不应防碍交通。

栏杆 高度

阳台、上人屋面栏杆六层及以下不低于1.05米;七层及以上不低于1.10

米,不得有负偏差。

临空处栏杆竖杆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GB50368 GB50368 GB50210 GB50352

护 栏

竖杆间距

有水平杆件的栏杆或花式栏杆应设防

栏 防攀爬措施

攀爬措施(金属密网、安全玻璃等)

承受水平荷载的无框架护栏玻璃必须

护栏 玻璃

4.0.3验收方法及数量

1、外窗台高度采用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

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6mm,当临空高度超过5m

时,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GB50210

2、推拉窗防脱落装置、门窗启闭性能、门窗配件、进户门质量应观察、手扳、开启和关闭检查;全数检查;

3、安全玻璃的检查应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及材质证明文件;

4、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采用钢尺测量,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 5、护栏玻璃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游标卡尺测量,全数检查。 5防水工程

5.0.1 验收内容: 外墙防水、外(门)窗防水、楼地面防水、屋面防水工程等。 质量要求:外墙防水、外窗防水等质量要求应符合5.0.2规定。

分户验收规范 - 图文

1、基本规定1.0.1分户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2、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6、竣工图已编制完成并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一致,设计变更手续齐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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