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二○○○年一月一日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4)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1)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16)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25) 建筑高度控制……………………………………………(35) 建筑绿地控制……………………………………………(37) 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39)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43) 附 则……………………………………………………(48) 术语、名词解释…………………………………………(49) 计算规则…………………………………………………(51) 附 表……………………………………………………(58) 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6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