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抗菌药物分级分类使用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济南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意见》(济卫医发[2005]20号),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4]285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分类原则
第一条 按照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第一类药物(非限制使用药物)、第二类药物(限制使用药物)与第三类药物(特殊使用药物)三类。
(一)第一类药物(非限制使用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第二类药物(限制使用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三)第三类药物(特殊使用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
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分级使用
第二条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进行抗菌药物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第一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第三类(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第三条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第一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第二类(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第三类(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第四条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一级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第五条 对住院病人,除按权限分级使用管理外,使用、更改、停用抗菌药物的,要在病历上详细分析记录,并纳入病历质量考核。
病原检测
第六条 医院应创造和逐步完善条件,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后,应建立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医院成立由主管业务院长、医务科主任、临床抗感染专家、院感科主任、质量管理科主任、药学部主任、信息科主任、临床药师、及临床微生物医师组成的“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药学部、医务科负责制定抗菌药物分类管理细则;医务科、院感科负责制定分级使用细则;信息科负责建立高效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提供各种监控数据;医务科、药学部与质量管理科负责牵头,组织临床抗感染专家、临床药师、及临床微生物医师,按照医院《合理应用抗菌药物评价细则》定期对分级使用、预防用药、联合用药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 各专业科室必须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医院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结合本专业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专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科室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报医务科、质量管理科备案。
第九条 医院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并履行其职责,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抗菌药物知识调查以及本机构细菌耐药趋势分析等;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第十条 医院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定期通报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