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开展应急救援,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电力、通讯、油气、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规范捐赠行为,进行捐赠的中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救援的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的实时信息。 第五章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督查工作,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提高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并酌情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国资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导致事件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应对突发事件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中央企业应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中央企业参与突发事件救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国资委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国有资本预算补助,并在当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考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央企业境外机构应当首先遵守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资委解读《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资委督促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培训、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和基地建设,中央企业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了明显加强。中央企业在重大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10年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中,中央企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协调各方力量,积极开展营救,成功将115名矿工营救出来;在2008年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地
震、2010年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面前,中央企业迅速行动,全力以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在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抢修基础设施、保障物资供应、开展灾后重建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2011年利比亚撤侨、2012年埃及营救人质以及其它社会安全事件中,中央企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营救和撤离工作,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应急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应急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未形成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不够规范;应急管理的社会责任不够明确。针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和不足,按照出资人监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正文六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了中央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定义,以及国资委应急工作监管职责。
第二章为工作责任和组织体系。要求中央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并明确了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应急管理领导负责制,重点规定了中央企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要求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分管部门。
第三章为工作要求。明确中央企业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以“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应急体制、机制、法制)为主要内容的应急体系,并按照应急管理四阶段的要求,分别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为社会救援。强调中央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协助政府应对处置相关突发事件;并对救援保障、捐赠、信息报告提出了要求。
第五章为应急管理监督与奖惩。重点对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如何奖励,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对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和境外中央企业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三、《暂行办法》主要特点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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