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鸡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草拟稿)
为加强鸡屠宰管理,规范鸡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 鸡屠宰厂
(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 和工作职能,
适用本规范对鸡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事项 2.1 屠宰资质
2.1.1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1.2 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资质证书。 2.2 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 布局
2.2.1.1 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 与非清洁
区。
2.2.1.2 生产区是否设置鸡与废弃物的出入口, 是否设置人员和鸡 产品出入
口。
2.2.1.3 是否在场内设置鸡产品与鸡、废弃物通道。 2.2.1.4 是否在活鸡进厂入口设置车轮消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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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设施设备
2.2.2.1 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 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 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 是否配备 符合要求
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 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 是否具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 进场
2.3.1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2.3.2 是否对进场活鸡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2.3.3 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鸡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 规程急宰。 2.3.4 是否如实记录待宰鸡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 情况、以及货
主等信息。
2.4 待宰
2.4.1 是否按要求分批编号。 2.4.2 是否达到宰前适当静养的要求。
2.4.3 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鸡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 规程急宰。 2.4.4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2.4.5 是否如实记录待宰鸡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 情况、停食静
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2.5 鸡屠宰 2.5.1 屠宰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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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 是否按照待宰、挂禽、致昏、放血、沥血、浸烫、脱毛、 掏膛、冷却
顺序进行屠宰操作。
2.51.2 是否如实、完整填写屠宰记录。 2.5.2 兽医卫生检验
2.5.2.1 是否按照检验规程对胴体、内脏进行检验。
2.5.2.2 是否对检验合格的鸡产品出具兽医卫生检验产品合格证 明。 2.5.2.3 是否如实完整记录兽医卫生检验、违禁物质等检验结果。 2.6 无害化处理
2.6.1 是否对待宰死亡鸡、检验检疫不合格鸡或者鸡产品,以及 召回鸡产品进
行无害化处理。
2.6.2 是否采用密闭容器运输病害鸡或鸡产品。
2.6.3 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鸡或鸡产品数量,以及处理 时间、处理人
员等。
2.7 出场鸡产品
2.7.1 出场鸡产品是否附有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出具产品合格证明 和官方兽医出
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2.7.2 经包装鸡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施检疫标志。
2.7.3 是否如实记录出场鸡产品规格、数量、兽医卫生检验证号、 动物检疫证
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信息。
2.8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2.8.1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
2.8.2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 康证明。 2.9 消毒
2.9.1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消毒池设置与门同宽,池内是否有有 效浓度的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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