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为做好废旧物资管理,避免废旧物资发生丢失、损坏等现象。根据热电总厂的指示精神,结合供电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废旧物资包括的范围:
1、 大修维简工程中替换下来的可以继续使用或已经报废的材料。 2、 回收的闲置电力线路和已经停止运行的变、配电所(室)的材料。 3、 日常检修替换下来的废旧材料和事故处理替换下来的材料。 第二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供电所建立健全了废旧物资管理组织机构及废旧物资管理制度(附后),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的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废旧物资管理负责人。共同负责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确认。负责对废旧物资进行上报、移交。负责检查废旧物资帐、卡、物是否齐全一致,库房内废旧物资是否有遗失。 第三条:回收管理 1、 入库手续:
各车间及班组返回的废旧物资,应统一经废旧物资管理负责人验收清点后,入库管理,废旧物资管理负责人应详细记录在帐,并及时向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2、 废旧物资的保管
(1)线路材料:对于回收的废旧电杆,应统一码放、码放高度不能超过三层。电杆之间应垫木方,避免损坏电杆。对于回收的线路导线应测量准数量后盘好堆放,不能使导线出现散(断)股,背扣等现象。对于回收
的旧金具应数量清楚、分类存放。对于绝缘子、避雷器、跌落熔断器等瓷件材料应小心保管,不能使瓷件损坏。
(2) 变电材料:对于油开关及配件应统一摆放,应把油
放尽,避免油泄露。对于触头、弧指等材料,应数量清楚,装盒统一保管。对于回收来的电缆,应测量准确数量后,入库保管。
(3) 试验设备:对于已经报废的试验设备,应记录在册, 不能拆除其零部件,保证试验设备的完整。 第四条:处置管理
1、 对于库存的废旧物资,是工程返回的废旧物资应及时上报热电总厂。 2、 日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回收的废旧材料,能修复继续使用的,由相关车
间人员修复后,同废旧物资管理负责人办理出库手续后,可以进行日常维修使用。但车间必须详细记录其材料使用地点及安装时间和安装人。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应上报热电总厂。
3、 对于回收的闲置线路和停止运行的变、配电所(室)的材料、设备应
及时上报热电总厂。 第五条:罚则
对于在工作中回收的上述废旧物资,不及时或不全数返回供电所的,要对负责人进行处罚。
供电所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供电所
供电所废旧物资管理组织机构
一、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何永泉 副 组 长:乔春波
组 员:李志国 刘志军 高树良 二、废旧物资管理负责人:高亚光
供电所废旧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车间在工作中的废旧物资必须当日返回供电所的废旧物资管理库房内,对于当天不能返回的材料应由工作负责人清点数量后,设专人保管,第二天必须全数返回供电所。
第二条:对于各车间返回的废旧物资,废旧物资管理负责人应详细清点数量、记帐后,分类进行保管。
第三条:废旧物资管理负责人应将废旧物资入库情况及时向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汇报。废旧物资出库必须由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出库。
第四条:废旧物资的出入库、移交、使用、处置等事宜应及时上报热电总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