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担保有限公司 档案管理保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业务机密、公司行政财务机密。担保业务机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客户调查报告、审查报告、客户资料、担保收费情况及公司反担保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文书、公司评审会记录、公司担保业务报表、统计报表等等。公司行政财务机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担保资格申报和审查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与银行合作资料和法律文书、公司申报各项补贴材料及主管部门的批复、公司财务报表、账簿等等
第三条 公司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人员、文员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档案管理
第六条、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公司档案部提交备份。
第七条 公司档案部负责公司档案管理、文书立卷的工作。 第八条 归档范围
1、公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公司有效证照、证件、印章;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3、资金借贷、业务往来方面的文件材料(含合同、重要报表、
银企联系函件等)
4、政府、项目批文、合同;
5、公司制度体系、会议纪要、内部发文(包含总经理批示后的各项工作流程、公司决定等);
6、公司担保资料(客户名单、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客户调查报告、审查报告、客户资料、担保收费情况及公司反担保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文书、公司评审会记录、公司担保业务报表、统计报表)
7、公司签定的各类合同(含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九条、立卷归档要求
1、档案部应即时做好档案归档分类保管,要求文件原件放入档案室立卷归档案卷,以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复印件放在办公室文件柜。
2、担保业务资料的归档由担保部内勤按照业务办理的要求负责收集,并即时交档案部归档。担保部、风险部使用业务资料时,应按要求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原则上只提供复印件。档案部管理员负责借阅资料的回收。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十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
属于保密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二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法律文书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十三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六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
元以上 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九条 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第二十条 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文员等员工的以下行为: 1.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非高级员工不实行“竞业禁止”制度,不签订《保密合同》,但对有证据表明侵犯本公司技术及其他商业机密,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