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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理学考试小抄-2015电大专科考试复习2015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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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90、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91、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92、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93、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94、行为能力: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95、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96、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97、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98、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99、正式解释: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100、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101、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近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五、简答题和论述题:

1、“一国两制”的含义及本质。

答:(1)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在国际上代表中国

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只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2)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港、澳、台回归祖国后,根部不同的情况,是向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3)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相互敌对,而要在异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展。

2、“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答:“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香港和澳门回归后,香港和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它们在国际经济上的地位也不变,可以同其他国家和地位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中央政府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政府和澳门政府派出干部,对他们的这一政策50年不变。完全相信香港的中国人和澳门的中国人能够治理好香港和澳门。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必须由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和澳人来治理。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和澳门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3、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我国把法律解释分为哪两种?

答:(1)正式解释,是指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由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2)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它分为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

4、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答:(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2)为缓解阶级矛盾采取了一系列福利措施(3)打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4)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5、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区别。

答:(1)从制定上看,法律是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整个阶级统治的意志,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的阶级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而党的政策代表和表现的只是党的意志。(2)从实施上看,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而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3)从内容上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其规范要求明确、具体、肯定;而党的政策往往是方针性的规定和号召,即使带有规范性的内容,也比较原则、抽象,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具体和肯定。 (4)从相对稳定性上看,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适用时间较长,其制定、修改都要经过复杂的法定程序。 6、道德与法律区别。

答:(1)两者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属于政治法律制度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2)两者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表现为由国家上制定或认可、以确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范体系;道德则在原始社会就存在,一般是不成文的,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以义务性规范为主。(3)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法律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不需要道德评价,而道德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也不接受法律的调整;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4)两者的前途不同。法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而道德还将继续存在。 7、法产生的标志。

答:(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法律规范有一个特点,它是运用国家权力保障着人们行为自由,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再由原始氏族组织处理。(2)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8、法的工具性价值具体包括哪些价值?

答: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1)确认性价值;(2)分配性价值;(3)衡量性价值;(4)保护价值;(5)认识性价值。 9、法的价值的特性。

答:法的价值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客观性;一是主体性。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论该主体是否认识到,都是客观存在的;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由此有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

10、法的阶级本质的特点?

答:(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3)统治阶级意思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11、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

答:首先,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既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只是有所侧重。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如交通法规、食品卫生法规等;有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因为在存在国家与法的历史条件下,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恰恰是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所需要的;而没有一定的政治统治,也谈不上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其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法律规范也是内在统一的。从全部法律规范的整体看,法律规范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二者不能截然分开。不应该把作为整体的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法律规范截然分成为一部分只有阶级性的法律规范和一部分只有社会性的法律规范。最后,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并不是互不相容。法来自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法的社会性反映着一定的阶级性,它所服务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2、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种类。

答: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

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 13、法的三层本质分别指什么?

答:(1)法的第一层本质 ,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国家意志改为统治阶级意志就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共同的、抽象的,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全体统治阶级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换句话说,统治阶级将符合他们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法律中,以体现他们的意志并确保他们利益。(3)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社会上层建筑,它的性质、内容取决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其中特别是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 14、法的适用的特征?

答:(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利的专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

15、法的外部特点。

答:(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据。(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范。认可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3) 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力义务的规范。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4) 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

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律规范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否则就不是法律规范。 16、法的外部特征?

答:(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4)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17、法具有哪些属性?

答:(1)规范性;(2)国家强制性;(3)阶级意志性;(4)物质制约性。 1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1)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二十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它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阐述了基本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具有指导意义。(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法律思想史研究法律思想、学说的发展历史,它们从制度和学说两方面来说明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历史发展,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一。法理学的一般概念、丁一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即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科学抽象概括出来的。 19、法律调整的对象。

答: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生产关系以及不依人的意志而形成的物质关系,法律不能调整。生产关系只有在其表现为具体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和买卖关系时,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

20、法律调整的对象的特点。

答:(1) 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可以被法律确认为一定的法律事实,但自然过程不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 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3) 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4) 法律调整

的是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5) 法律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不运用国家权力就不能保证的那种社会关系。

21、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

答: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2)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3)禁止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以上三种调整方式,各有所用,不可缺一。22、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

答:(1) 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 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4) 法的适用的机动性阶段。 23、法律调整的两种类型。

答:(1)一般允许型。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这种类型的法律调整,禁止是被明确、具体规定的,允许是一般的,具体的禁止与一般的允许相结合,人们只要不违法具体的禁止,可以作出任何行为。(2)一般禁止型。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是具体的,禁止则是一般的,具体的允许与一般的禁止相结合,人们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如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能做任何事,所以这种调整类型也被叫做批准的法律调整。 24、法律调整的四个基本要素。

答: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由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划分出的基本要素,都与其他法律工具相结合,构成法律调整整个系统的四个子系统。(1)在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以法律、法规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创执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性文件、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构成的子系统;(2)在产生法律关系阶段,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能力、权利客体、权力和义务、法律事实等构成的子系统;(3) 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阶段,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适用法的活动、法律解释、法律监督等构成的子系统;(4) 在法的适用这个机动性阶段,以适用法的活动为核心,形成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案件的立案、审理、辩论、取证、判决、执行等构成的子系统。 25、法律调整的特点。

答:(1) 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2) 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26、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

答:(1)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家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2)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3)通过国内法调整涉外关系,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惯例等相衔接。 27、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①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②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表现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必须有参加者的意志。③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体。(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一,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任何法律规范直接、间接都是关于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规范。(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法律关系的设立和实现必然会受到

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任何破坏法律关系的行为,都必然会受到国家的否定、谴责,甚至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28、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①、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④、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29、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

答:(1)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30、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

答:(1)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非法律规范或者是在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是非国家的组织制定的;(2)非法律规范是由习惯、传统、道德影响和一般的社会影响的力量保证实现,法律规范除上述保证外,还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31、法律监督的要素。

答: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1)法律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3)法律监督的内容。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 32、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

答:法律监督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维护法律的统一,就是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要保证法律 的权威性。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法律,并都负有维护法律 的统一和尊严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有完备法律监督体系,保证法律的真正实现。(2)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完备法律,但是怎样制定法律,制定什么法律,如何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既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又符合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客

观规律的要求,以及如何保证已颁布的法律的有效实施,等等,都是实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所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解决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完备法律监督体系。(3)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在我国,应该说,大部分国家公职人员都力求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但是也有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者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以致滥用权力,使权力的行使背离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而要防止和纠正这些滥用权力的现象,必须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和各种职权行为的法律制约和法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3、法律监督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答:(1) 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2) 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3) 根据法律监督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34、法律解释的尺度。

答:按照法律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必条文的字面含义有所扩大或缩小所作的解释,可分为:(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3)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宽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35、法律解释的方式有哪些?

答:(1)语法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排列、语法结构、标点符号和上下文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来理解和阐明法律的含义的一种方法。(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律和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得对法律规范作出一致、准确的理解和阐明。(3)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所属法的部门或法的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来阐明其内容和含义。(4)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时间、地点、条件等)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某一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来理解并阐明法律规范

的内容和含义。 36、法律权利的特点。

答:(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7、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

答:它们是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谈不到享有权利。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义务人义务的顺利履行,也有赖于权利人权利的合法享用。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应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3)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线。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作为和不作为,这是他的权利;但同时,不在法定范围外作为或不作为又是权利人的义务。同样,在法定范围内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是义务人的义务;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不予履行又是义务人的权利。

38、法律义务的特点。

答:(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39、法律责任的特点?

答:(1)法律责任与违法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2)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4)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 40、法律责任的种类。

答:(1)根据违法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2)根据责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3)根据责任承担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41、法律制裁的特点。

答:(1)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违法行为,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 42、法律制裁的种类可以分为。

答:(1) 刑事制裁;(2) 民事制裁;(3) 行政制裁;(4) 违宪制裁。 43、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答: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44、法与道德的主要区别?

答:(1)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2)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3)法与道德的前途不同。 45、法与经济的关系?

答: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归根结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法的社会本质法能够对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始终起到服务和保障的作用。 46、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答: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这一方面更重要)(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也可能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47、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法是随着阶级的分化,逐渐出现了各对立阶级的利益,原来的社会规范已不能适应社会利益出现阶级分化的状况,而与国家权力相伴而生,或由原来某些规范变化而来的。(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在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情况下,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必须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与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相冲突的属于统治阶级的单个人的利益是被舍弃的。(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法是稳定的社会调整系统,但社会上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新利益的出现、旧利益的消失,或迟或早会引起法发生相应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本身不能创造利益,但在具备一定客观条件 下,可以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认识得不及时,不正确,也会使法对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阻碍作用。(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实际上是认识各种利益、在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的过程。法律、法规为各种利益的协调、分配提供了一般的原则和标准,在法的实施、适用过程中,实际上是使这些原则和标准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实现已协调好的利益的过程。所以,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做好法的创制工作的关键;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48、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答:(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2)法制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制缺不一定实行法治。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49、法治、法制与法律秩序的关系。

答: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由法律制度,而不实行法治,及不依法办事,不可能建立法律秩序。法律秩序的建立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状况,是衡量该国法制以及实现程度的客观尺度。 50、个别性调整的优缺点。

答: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

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比如产品交换,最初只是偶然的个别现象,于是就表现为根本性调整的方式。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51、关于对人的效力,历史上各国法律规定大致有哪几种?

答:(1)属地主义原则,即对居住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律适用本国法;(2)属人主义原则,即本国法律只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而不论起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而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3)保护主义原则,即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居住地,均适用本国法律;(4)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 52、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

答: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一般说,规范性调整是在总结个别性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比如,当产品交换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逐渐形成一种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交换方式,这种普遍适应的交换方式就是规范性调整。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53、科学技术与法的相互影响。

答:(1) 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第一.科学技术对立法工作的影响。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有影响,这种影响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的出现;科学技术对法律调整范围有影响,如刑法罪种的设立;科学技术对法的形式有影响,包括规范的形式、结构形式和信息传递形式都与科技发展水平相关;科学技术对法律技术规范有影响,表现在法律规范中大量

纯粹技术规范的出现和技术性、专业性术语的运用。第二.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的影响从认定事实方面的影响。科学技术的提高,先进技术手段运用于违法事实的认定。从适用法律方面的影响。计算机的发展以及网络信息的传递对法律的适用机关选择应该适用的法律文件或判例、减轻法官和律师的工作负担,起着重要的作用。(2) 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第一. 法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组织和管理起作用。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的优先地位;运用法律手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第二. 法对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起保证和促进作用。第三. 法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起抵制和防范作用。第四. 法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54、勒内?达维按照什么标准将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

答:勒内?达维划分法系的标准是:一,技术标准,如词汇、概念、渊源等的不同;二,政治、经济和哲学原则的不同。按照这两个标准,他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55、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条件和途径?

答:(1)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2)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56、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

答: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至端罩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宪法的规定,并按照“一国两制的”的构想,1990年4月七届人大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7月八届人大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也必然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 57、社会调整的分类。

答: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1)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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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90、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91、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92、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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