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1.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 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落实
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呼 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
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依法分包的桩基、 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工程的施工企业不再 单独签署,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 责任。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
3.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
变更手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
4.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参建责任单位留存;一份在建
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时向备案机关提交一份;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 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5.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
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姓 名 身份证号 责 任 人 执业资格(岗 位)证书编号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 贴 照 片 处 (一寸) 日期: 项 目 负 责 人 贴 照 片 处 (一寸) 日期: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备 注 注: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本单位及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 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将工程
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
(二)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
设计等单位,不肢解发包工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
队伍,不迫使投标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筑工程依法委 托监理,对所建工程质量总负责。
(三)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
后设计、再审图、最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有
资格的审图机构审查,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领取施 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四)工程开工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
交底和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
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工程开工前,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设立项目管理
机构并选派具有一定建设经验的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施工、监
理等承建企业的质量行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 场代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六)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材料生产供应
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
(七)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负责工程检测。监督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和工程实体进行
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监督清退出厂。对实体质量不合格的, 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整改。
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八)凡涉及结构安全、结构型式、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 等重大工程变更,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九)工程完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项目验收合格
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手续。
对于住宅工程,先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
收,并将“分户验收汇总表”张贴于每套房间醒目处向住户公示,
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住户提供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十)工程交付使用后,认真受理业主的质量投诉,发现影响
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积极组织承建单位检查维
修。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
目的建设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
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
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注册执业资格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证号 被授权人签字: (盖 章):
授权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 权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