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任务型教学法曾被认为是解决学生外贸英语写作中理论实践相分离的良方,作者在外贸英语函电课程中应用任务型教学法时,发现其他教师甚少提及新问题,如自我身份认识不够、商务话语把握不当等。教师要深入推进任务型教学法,给予学生更多的任务与练习,将培养商务思维作为主线贯穿在所有的任务中。
关键词 外贸英语函电 任务型教学法 商务思维
外贸英语函电课程是高校英语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的必修课,这门课程突出的特点就是应用性和实践性,但众多教授外贸函电课程的一线教师反映学生交际能力差,商务知识和英语知识没有有机结合[1]。经过反复探索,任务型教学法可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笔者在过去两年的教学中采用了任务型教学法,具体实践方法如下将学生分为若干组,每组分为买卖双方。为学生设定商业环境,如买方扮演马来西亚某食品经销商,卖方为中国秦皇岛某调味品出口商,卖家收到买家询盘信后就孜然产品做出报盘,买方收到报盘后再还盘。双方要对产品的价格、质量、包装方式、运输条件、保险做出市场调查,然后针对行情进行符合事实依据的信函沟通,最后每组的双方都要用PPT在课堂上展示沟通过程与结果。对于孜然的每一项信息都要求提供来源,如卖方的报价是基于中国哪个城市哪个市场的资料,是上网搜索的还是去市场打听的,要求每项信息一定言之有据。
经过两学期的实践,笔者分析比较了实施任务型教学法前后学生的写作,发
现任务型教学法在解决了传统弊病的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采用任务型教学法的确提高了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学生不再被动坐在课堂听教师“满堂灌”,学生通过完成任务对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步骤都有了清楚的认识;同时,通过独立完成任务,每位学生都上网查询资料,掌握了一些最新、最实用的资料,如对一些外贸类的论坛,如福步外贸论坛、世贸人才网等网络资源都很熟悉,知道如何查询所需要的知识;另外,由于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每组同学之间,甚至每组学生内部都存在竞争,相比以前,学生们的写作质量大有提高。任务型教学法是不是完全解决了外贸函电课程理论实践脱节这一“水油分离”的传统问题呢?笔者发现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尽管任务型教学法提供了一定的实践,但学生普遍商业思维较差,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学生气较重,商务话语能力较差,无法做到“在商言商”,典型的问题如下。
囫囵吞枣,对外贸术语的把握不够深入。
外贸函电课程中有许多名词与专业术语,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学生对这些术语往往只是了解概念,知道内涵。在各级院校中,外贸函电课程大都开设一学期,教师在每节课都将大量信息传递给学生,沟通互动机会较少,教师很难了解学生对这些术语究竟把握多少。实施任务型教学法之后,学生被要求独立解决真实商业语境中的问题时,这种问题得到了充分的暴露,如某组同学在扮演卖家角色时在信中写道
We agree to insure the goods against F.P.A & W.P.A.with the PICC,but
we hope it can be on FOB basis.
这句话毫无语法问题,充分传达了卖方就保险和贸易条款方面的意见,但学生忽略了FOB这个贸易术语的内涵FOB又称“离岸价”,按离岸价进行交易时,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也就是说采用离岸价进行交易时,卖家不负责运费和保险费。从学生的语气来看,貌似采用了先抑后扬,先答应买方由自己负责对货物投保,但要求采用离岸价进行交易,看似设计的错,实际上前后矛盾让对方看得莫名其妙。
此外,由于中式思维方式影响,学生容易忽略外贸实践中的一些固定搭配。如学生在报价时普遍只写价格price:15 yuan per kilogram,在中英文语境中这种写法都没有问题,但在外贸实务中卖家对产品做报价时,一般都要说明是基于FOB还是CIF。如果卖家按照上例写作,那么轻则会让买家再次写信询问具体的价格条款,费时费力;重则会给对方留下不够专业、不够严谨的印象,进而影响商业效益。
身份错位,不能把握买卖双方的角色特征。
在传统的外贸函电教学方法中,教师大多会布置一些写作练习,不管学生扮演买家还是卖家的角色,都是单向度、虚拟的写作练习。对学生而言,他们仅关心包含什么内容,用什么格式,对写作内容达到的沟通效果,交往行为的结果,
师生都没有考虑。实施任务型教学法后,学生所有的习作都是基于买卖双方固定的角色,因此习作的内容都是互动、双向的,但有些学生对特殊身份不敏感,过于关注完成“任务”,忽略了沟通效果。
如部分同学担任卖家角色时,在自己的报盘信中写着“no 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其实在真正的对外贸易活动中,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装运不是卖家在报盘信中“规定”的,而是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后才能达成一致的。在本次任务中,买卖双方分别在马来西亚的吉隆坡和中国的秦皇岛,是否允许转船装运还得具体查询秦皇岛是否有直达马来西亚的船公司,因此学生草率作出上述“规定”是有违常规的。与上例类似,某组同学在承担卖方的角色时,针对买方就支付方式提出的疑问,在还盘信中写道“We also cannnot accept payment by L/C,we prefer payment by D/P at sight.”出现这种问题不仅仅是因为学生对信用证和即期付款交单这两种支付方式把握不当,更是因为学生缺乏一种“在商言商”的思维方式,未能考虑到自己的身份特征而造成的。利益性是商务活动的基本特点,在国际贸易中这一点体现得尤为突出,任何商务沟通都服务于所代表的商业身份,所以,在角色扮演中学生必须考虑到的一个词语是“利益”。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到信用证的一些特点,也了解到信用证的开立需要多个步骤和多方参与,而D/P at sight是即期付款支付,看起来好像更加简便,其实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买方一定要去银行付款赎单,货物只能由银行处理,因此对于卖方来说这是一种安全系数很高的支付方式,与此相比,付款交单(D/P)属于商业信誉,客户可以不去银行赎单,银行也不背负付款给受益人的责任,所以对于卖方而言,付款交单具有一定的商业风险,只有大客户或者老客户才考虑D/P。
而学生对此常识把握不够,忘记了自己是卖家这一特殊身份,反而做出令人啼笑皆非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