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
实施办法
(经2009年7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评价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素质、学习成绩、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测定和评价。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农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高职)已注册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学习成绩、素质拓展三部分。测算方法: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S)=基本素质测评积分(D)×25%+学习成绩测评积分(Z)×55%+素质拓展测评积分(N)×20% 。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由各学院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党总支秘书、教学秘书、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或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班级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副班长(或生活委员)、学习委员、体育委员及三名普通同学代表组成。
第六条 采取个人自评和班级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学生本人对自己一学年的实际表现作出书面总结,测评小组结合个人总结、日常表现情况进行测评,并及时将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向全班同学公布。
第七条 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对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在本学院内公示一周后报校学工部、学生处。
第八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评选三好学生、各类奖学金评定及评选优秀的基本依据; (二)作为评定先进班级的基本依据之一; (三)作为毕业生就业推荐的依据之一;
(四)作为“品学兼优毕业生”、“选调生”、免试研究生推荐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九条 基本素质主要指政治态度、法纪观念、学习态度、集体观念、社会公德、生活态度、个人品德、身心素质等方面。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80分)
(一)政治态度(10分)。主要考察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主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学分和形势与政策教育学分等方面的情况;
(二)法纪观念(10分)。主要考察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三)学习态度(10分)。主要考察学生专业思想、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学习任务,参加科研活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完成就业指导规定的学习任务和参加入学教育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四)集体观念(10分)。主要考察学生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关心集体、参加集体活动、珍惜集体荣誉、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五)社会公德(10分)。主要考察学生遵守公共场所及校园、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的举止、文明、礼貌和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等行为和表现;
(六)生活态度(10分)。主要考察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宿舍卫生,生活简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社会实践学分等方面的情况;
(七)个人品德(10分)。主要考察学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处世、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个人卫生、行为举止等人际交往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和表现;
(八)身心素质(10分)。主要考察学生在身体锻炼、体育达标、体育训练、参加军训,适应生活的能力和面临困难与挫折时的心理及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本素质相对应的单项积分应评为差等级:
(一)有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行为,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形势政策报告和党团活动;
(二)本学年因打架、酗酒、赌博、考试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或私自在外租房者;
(三)学习上不求上进,违反学习纪律,不遵守教学秩序,经常旷课或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弄虚作假,经常上网且影响学习者;
(四)集体观念淡薄,计较个人得失或有严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或从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五)不讲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经常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故意损坏公物,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不愿参加劳动,不能完成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或劳动中怕苦怕累,或宿舍卫生状况不合格者;
(七)不注意个人品德修养,不讲诚信,自私自利,言谈举止粗俗,公共场所品行不端者;
(八)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或应当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者。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的测评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逐人分项进行测评(见附表一)。测评
结果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换算为10分、8分、6分、4分、2分。测评小组对某一学生每一单项测评得分(扣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之和即为该学生基本素质的评议得分(记作Dn),Dn=D1+D2+…..D8。
第十三条 奖励加分。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中的个人或者好人好事等按下列款项加分。因同一事件获得不同等级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者,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一)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6分; (二)有同违法分子做斗争的行为者,有敢于制止、检举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者(有相关的认定材料或证明)加4分;
(三)有扶残救弱、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2分;
(四)本学年内被评为学校“星级文明宿舍”、院“文明宿舍”,按下列方法加分:五星级宿舍室员每次加2分;四星、三星级宿舍室员每次加1.5分;二星、一星级宿舍、院文明宿舍室员每次加1分。校、院卫生宿舍室员每次加0.5分。
本款同次加分不重复记分,取最高项计算;
(五)班集体、团支部及团队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或受到学校、学院通报表扬者,按附表二加分;
(六)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主题教育及素质拓展活动,加2分(依据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及学院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惩处扣分。素质综合测评态度不端正、个人总结不认真者扣5分;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者,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附表三扣分:
第十五条 基本素质测评总积分(D)为评议得分(Dn)与奖励得分(D9)之和减去惩处扣分(D10)。
计算公式:D=Dn+D9-D10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而选定的学习课程并经考核取得的成绩。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测评成绩(Z)采用学习成绩绩点积分(Z1)、英语和计算机等级加分(Z2)加和的方式计算。
计算方法:Z=Z1+Z2
(一)学年学习成绩绩点积分。Z1表示按照学年平均绩点换算的分数,J代表学生本学年成绩的平均绩点。
换算公式:Z1=(J-1)*10+60
学生所选学分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90﹪者,可根据少于规定学分数按每学分减0.025绩点计算本学年成绩绩点。
(二)英语和计算机等级加分(Z2)(见附表四、附表五)
第四章 素质拓展测评
综合测评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