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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共7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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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19〕103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公开谴责标准》的通知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第 1 页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违规

第三条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上市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滞后披露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的;

(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或者不实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或者对尚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的;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

第七条 除上述规定以外,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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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共7页文档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19〕103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通知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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