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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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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实现儒家价值的制度性构成,它导致了儒家的话语霸权和儒生成为社会精英阶层。

第二,儒家创始人孔子的圣人化和祭孔仪式的国家化

孔子在先秦就已经是一个颇具神性的人物,孔子的神性特征被汉代所盛行的谶纬之风所扩展,这或许是儒家为了确立其独尊地位而必经的一个阶段。汉儒吸收阴阳家和方士的知识,利用谶纬将孔子神化客观上是为了确立其对于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解释权,这样可以有效地确立儒家的合法性。但儒家就其本性上是“六合之外,存而不论”,不愿意牵涉更多的形而上和与现实的政治生活秩序无关的方面,即使是祭神也只是为了树立某种敬畏,亦即所谓的“神道设教”,因此孔子的神性的塑造并没有走得很远,在东汉末年谶纬之风消退之后,对于孔子的尊崇一般也都是限于“人”、“师”而非“神”。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随着儒学的制度化,作为儒家学说创始人的孔子的地位也就不仅仅是先秦诸子之一,而是作为整个制度合法性的代言人。而对于孔子的纪念亦由弟子的自发活动升格为国家的仪式。特别是南齐武帝和北魏孝文帝于公元489年各自在自己的统治中心设立孔庙,无意中使孔庙由阙里走向全国各地。到唐贞观四年(公元630年), 唐太宗下诏在州县都设立孔庙,使得教育制度和儒家的传播建立了明确的联系,也就是说通过孔庙和学校的联系,便开始了儒家教育的官学化的普及。因为汉代的博士员毕竟是小范围的,而庙学和从隋唐开始的科举,一方面有制度性的安排使士生的注意力集中到儒学,同时又悬于利禄鼓励这种倾向。权力和知识彻底结盟,孔庙的功能也发生了些许变化。在孔庙的祭祀系统中,还有历代儒生从祀孔庙的制度值得我们注意。虽然从理论上说选择杰出的儒生配祀儒宗是对于弘扬师说的儒生的肯定,但是由于孔庙祭祀属于少数国家祭典,因此谁应该进入孔庙享受至高的荣誉,并不是由儒生自己决定,而是需得到朝廷认可,因此朝廷可以借此来引导儒生的言论,间接地制约儒家思想的发展方向。

第三,选举制度的儒家化和儒家传播的制度化

官员的选拔由分封制向选举制度的转变本身就体现着儒家“贤者居位”的观念,而汉代之后以儒家的原则作为选举的标准则使儒学和权力,同时也就与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渠道。同时在儒家“贤者居位”的观念下,这种等级并非是固定的,而是存在着虽然概率较小但是现实的上升通道,即科举制度。这就意味着你

想要改变自己的地位的途径只有单一性的儒家“通道”。因为儒家的观念体系本身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因此通过科举来确立和传达对儒家观念的标准解释显然是传达权力阶层的意志的最好和最有效的途径。这样,从某种程度上说科举制度有效地控制了“真理”的产生。而将儒家以政治和道德为核心的学说确定为标准答案,则更完整地体现了在集权专制时代权力和“真理”之间的暖昧关系。无可置疑的是以儒家观念为基础的选举制度的产生意味着儒家和权力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化。只要你通过了科举考试,且不论最终获得什么职位,至少已经成为社会的特权阶层,即“士”或“绅士”。一般将孔子看作是“有教无类”的私人教育的鼻祖,因此我们大概可以认为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官学和私学两种知识传授体系。所谓官学就是由国家提供财政支持的教育体系,它所传达的是官方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私学则是私自授徒的学校形式。这两种知识传播体系在春秋末期之后,随着社会分化和知识分化的加剧而出现了新的格局,即私学的兴旺。在游士阶层的中介之下,私学和官学之间的互动日益频繁。不过这种知识的自由传播的局面随着秦国的建立而消失,焚书坑儒就是国家意志对于自由言说的宰制。而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变成了宰制性的思想,儒家由私学上升为官学,其直接后果就是其传播方式的官方化。一方面,对于别的学派的压制和以太学为代表的官学体系为儒家的传播提供了制度性的保证;另一方面,儒家与权力的结盟使得儒家对于读书人的吸引力大大加强。

第四、政治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儒家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现实的政治和社会提供一种价值体系和作为这种价值体现的秩序。因此当儒家在汉代取得独尊地位之后,其产生的影响就不仅仅在于思想观念上,同时也在于政治法律等制度的设计上。陈寅恪先生就认为儒家对中国的影响集中于“制度法律和公私生活”。他说:“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为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实现之也。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实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钜者,实在制度

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或转有不如佛道二教者。 ”

六、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一)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比如:有的应判刑,却不判刑;有的应判重点儿,却判得很轻;有的罪行该判死刑,却判成有期徒刑,甚至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

所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封建特权法思想对今天的法律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了解了这些之后,我们就要靠不断的完善我们今天的司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使之更加合理、更加公平,使整个社会向着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 (二)“无讼”思想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三)“仁政”思想的影响

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仁政”

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 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四)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这秩序稳定而具有威权,然致命性在于它显失公平。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同罪异罚”的原则;到处可以看到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尊卑贵贱等级森严是特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即可产生腐败。于是,在对违法官吏的特权维护下,产生了许多外表仁义道德实则虚伪腐败的封建官僚。而所谓的民主在此社会中是无从谈起的。 (五)法律儒家化的另一个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于将“天下为家”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国人心中。在古代中国,任用官僚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孝”。历朝历代无不标榜“圣朝以孝治天下”。因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白封建政权、族权、夫权、神权拧成舒服中国人的四条绳索。前面也曾提过,宗法思想指导立法是与家长制的经久不衰相呼应的,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因而在中国古代,不孝者则必定不忠;造反者必为大逆不道。“因为如皇帝经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个人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所以,“皇权至上、天下为家”,一国即一家,皇权即整个帝国至高无上的父权。这一点成为中国封建性始终难以产出的历史根源、阻碍着“天下为公”前进的步伐。

(六)中国法律儒家化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等级,注重道德、关注礼教。更重要的是它注重人的作用,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有治人无治法”。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不过是“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的君主专制,是以言代法、言出法随的人治。而人治注定了难以长久地把国家推向富强。起先具有积极意义的儒法结合、礼法合一最终也免不了成为“吃人的礼教”;成为中国近代法制化的阻力。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将覆灭之际,封建统治者仍宣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

由此可见,中国法律儒家化所奠定的人治基础及观念在最后关头仍难以正视自己的命运。

(七)法律儒家化的现实意义

法律的儒家化这也是一个历史问题,对于历史,我向来认为要设身处地到当时的年代中去分析历史中的人和事的成败与功过。去分析那些功过成败与当时历史环境的关系,而不是作无谓的批判或是谩骂。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在历史上曾经创造过了辉煌的文明。其在当时历史年代的世界地位是当今中国所不能企及的。而作为当时指引中国取得这些辉煌成就的儒家文化以及维持了封建社会社会秩序安定的儒家化的法律在此中可谓功不可没。虽然儒家化的法律带来了一些弊端,如在儒家化的法律下,皇帝被神化和圣化,君权不断加强,缺乏权力制衡,导致权力的滥用。以礼入法,造成等级森严,以及用经义解释法律造成判案中司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等等。但历史的发展是一个过程,今胜于昔,本没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我们只能以史为鉴来弥补今天的不足,而不是以今天的眼光去苛求古人。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徒劳而无功了。儒家化的法律告诉我们社会要稳定、和谐,就必须要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立法的实质目的是要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其中的一些做法,还是很值得当今的立法者所借鉴的。同样的做法在现在当然是不可取的,但同样的问题我们还得面对,这就需要我们不得不从古人的智慧中获取营养,在当今的时代找到灵感了。任何事件的发展都要经过一个由小到大、由强到弱的过程,法律儒家化也不例外,时至今时今日,法律儒家化仍在进行,儒家的思想也在不断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儒家思想始终都是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我们要辩证的运用,以使它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更多的帮助,这也许就是儒家思想的真谛所在吧。

参考文献

【1】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张正浩 中国学术期刊网 2009年09月 【2】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付端阳 湖北大学 【3】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陈锦良 2004-12-1

【4】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毕业论文酷 2009年7月3日

【5】儒家制度化的形成和基本结构——对于儒家的一种新的解释方式 干春松 【6】《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11页

中国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是实现儒家价值的制度性构成,它导致了儒家的话语霸权和儒生成为社会精英阶层。第二,儒家创始人孔子的圣人化和祭孔仪式的国家化孔子在先秦就已经是一个颇具神性的人物,孔子的神性特征被汉代所盛行的谶纬之风所扩展,这或许是儒家为了确立其独尊地位而必经的一个阶段。汉儒吸收阴阳家和方士的知识,利用谶纬将孔子神化客观上是为了确立其对于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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